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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要求
3.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3.1.2 维修一般应在48h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1.3 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企业内进行维修,将上述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没有备品时,应对该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 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3.1.5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1.6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3.1.2 维修一般应在48h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1.3 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企业内进行维修,将上述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没有备品时,应对该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3.1.4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 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3.1.5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3.1.6 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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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维修
- 3.1 一般要求
- 3.2 维修流程
-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 3.4 控制器类产品
-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 3.6 其他部件
- 3.7 其他要求
- 4 保养
- 4.1 一般要求
- 4.2 保养周期
- 4.3 保养方法
- 5 接入复检
- 5.1 —般要求
-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 5.13 消防电话
-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 5.15 系统备用电源
-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 6 报废
- 6.1 报废条件
- 6.2 报废处理
-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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