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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排烟系统


4.5.1 在试验条件下,当标准条件温度为298K时,排烟系统应能以0.50m³/s~0.65m³/s的速度持续抽排烟气。
4.5.2 排烟管道应配有两个侧管(内径为45mm的圆形管道),与排烟管道的纵轴水平垂直且其轴线高度位置与排烟管道的纵轴线高度相等(见附录E的图E.32和E.33)。
4.5.3 排烟管道的两种可能性结构见附录E的图E.1。图示的小推车在燃烧室的开口是位于顶部的。若能保证管道方向的改变不会对试样上方的气流产生影响,则管道方向可与附录E的图E.1中所示的方向有所不同。若能保证流量测量的不确定度相同或更小,可以拆卸排烟管道中180°的弯头或更换管道中的双向压力探头。
注1:因热输出的变化,所以在试验中,需对一些排烟系统(尤其是设有局部通风机的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重调以满足4.5.1中的要求。
注2:每隔一段时间便应清洁管道以避免堆积过多的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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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单体燃烧试验 GB/T2028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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