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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1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使用代号TC 113)统一组织和归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以下使用代号SC)按专业分工具体实施。
4.2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以我国消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消防标准体系表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和国内外相关消防技术发展情况,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动态,不断满足我国消防工作的发展需求。
4.3 消防标准的起草应遵循GB/T 1.1规定的规则,根据编写消防标准的具体内容还应遵循GB/T 20000、GB/T 20001和 GB/T 20002相应部分的规定。
4.4 消防标准化归口技术组织和对口技术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为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借鉴。
4.5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按规定程序完成的各阶段工作文件,应由归口SC秘书处按规定在消防标准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上报,并备份存档。
4.6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各阶段代码、名称、任务、成果及工作周期等规定见表2(参见GB/T 16733-1997),各阶段的具体程序要求按第5章〜第13章的规定执行。
4.2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以我国消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消防标准体系表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和国内外相关消防技术发展情况,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动态,不断满足我国消防工作的发展需求。
4.3 消防标准的起草应遵循GB/T 1.1规定的规则,根据编写消防标准的具体内容还应遵循GB/T 20000、GB/T 20001和 GB/T 20002相应部分的规定。
4.4 消防标准化归口技术组织和对口技术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为我国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借鉴。
4.5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按规定程序完成的各阶段工作文件,应由归口SC秘书处按规定在消防标准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上报,并备份存档。
4.6 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各阶段代码、名称、任务、成果及工作周期等规定见表2(参见GB/T 16733-1997),各阶段的具体程序要求按第5章〜第13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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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代号
- 4 基本要求
- 5 预备阶段
- 5.1 项目申请
- 5.2 项目评审
- 5.3 项目申报
- 6 立项阶段
- 6.1 项目计划批准
- 6.2 签订项目合同书
- 7 起草阶段
- 7.1 起草准备
- 7.2 正式起草
- 7.3 形成标准征求意见文件
- 8 征求意见阶段
- 8.1 征求意见
- 8.2 意见汇总与处理
- 8.3 形成标准送审文件
- 9 审查阶段
- 9.1 审查准备
- 9.2 审查实施
- 9.3 审查结果处理
- 9.4 报批文件审定
- 10 批准阶段
- 11 出版阶段
- 12 复审阶段
- 13 废止阶段
- 14 标准修改单制定
- 14.1 修改单适用范围
- 14.2 修改单制定程序
- 14.3 修改单报批
- 15 标准项目计划调整
- 16 标准宣贯与日常管理
- 16.1 标准宣贯
- 16.2 标准日常管理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文件式样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消防标准参编单位申请表式样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消防标准制修订项目合同书式样
-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消防标准常用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和中国标准文献分类...
- 附录E (资料性附录)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式样
- 附录F (规范性附录)消防标准审查专家签字的一般原则
- 附录G (资料性附录)标准函审表格式样
- 附录H (资料性附录)消防标准报批表式样
- 附录I (资料性附录)标准申报单式样
- 附录J (资料性附录)强制性标准通报表式样
- 附录K (资料性附录)标准复审表格式样
- 附录L (资料性附录)标准修改单报批表格式样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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