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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辐射热测量
5.3.1 总则
建筑构件按GB/T 9978.1进行耐火试验时,可以通过测量热通量值来评估辐射热值。由于耐火试验中试件向测量设备传递的对流热可以忽略不计,测量的热通量值可以近似等于辐射热值,所以在本标准中将此热量作为辐射热进行测量并记录。辐射热测量平面平行于试件背火面,并距离背火面1.0m。辐射热包括平均值和最大值两个概念,平均值在试件中心法线方向测量,如果试件是非均匀辐射体,那么最大值将大于或等于平均值。
当试件背火面温度低于300℃时,不需要测量辐射热。
5.3.2 试验设备
除GB/T 9978.1规定的试验设备外,应采用符合以下规定的热流计测量辐射热:
a) 接收面:接收面不应被视窗遮挡,不受气体排放的影响,只受辐射热和对流热的影响;
b) 测量范围:0kW/m2~50kW/m2;
c) 测量准确度:测量范围中最大值的±5%;
d) 时间常数(达到目标值64%的时间):<10s;
e) 视场角:180°±5°。
5.3.3 试验程序
5.3.3.1 测量位置
5.3.3.1.1 每一台热流计应安置在距离试件背火面1.0m处。试验开始时,每一台热流计的靶心应平行于试件背火面平面(偏差范围为±5°),靶心应正对试件背火面。在热流计接收视野范围内,除试件外不应有其他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辐射表面。热流计不应被遮挡或掩盖,以免影响其接收视野范围。
5.3.3.1.2 应在以下位置进行测量辐射热:
5.3.3.1 测量位置
5.3.3.1.1 每一台热流计应安置在距离试件背火面1.0m处。试验开始时,每一台热流计的靶心应平行于试件背火面平面(偏差范围为±5°),靶心应正对试件背火面。在热流计接收视野范围内,除试件外不应有其他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辐射表面。热流计不应被遮挡或掩盖,以免影响其接收视野范围。
5.3.3.1.2 应在以下位置进行测量辐射热:
a) 试件几何中心的正对位置,此位置的测量值一般认为是试件的平均辐射热。
b) 可能出现最大辐射热的位置。通常此位置可通过逻辑推理或从试件的几何学计算得到。如果试件相对于中心对称,并且是均匀的辐射体,则此位置将与a)规定的位置一致。如果试件存在不同的隔热区域和/或热传送区域,则很难准确或明确地预测出试件的最大辐射热位置。此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1) 识别并确定出试件背火面温度可能超过300℃而且面积超过0.1m2的所有区域,在每一个区域理论中心的正对位置测量辐射热。
2) 试件上结构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分隔成高度或宽度相等而且面积都小于0.1m2的相邻区域,可以连在一起作为一个辐射表面对待。
3) 如果试件中预计背火面温度维持在300℃以下的某个区域的面积小于总面积的10%,则该区域可以与其他部分一起作为一个辐射表面对待;同理,在试件的某个区域内,如果预计背火面温度维持在300℃以下的部分在面积上小于该区域总面积的10%,则该部分区域可以与所在区域的其他部分一起作为一个辐射表面对待,如构件中镶玻璃用的支撑框架部分。
2) 试件上结构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分隔成高度或宽度相等而且面积都小于0.1m2的相邻区域,可以连在一起作为一个辐射表面对待。
3) 如果试件中预计背火面温度维持在300℃以下的某个区域的面积小于总面积的10%,则该区域可以与其他部分一起作为一个辐射表面对待;同理,在试件的某个区域内,如果预计背火面温度维持在300℃以下的部分在面积上小于该区域总面积的10%,则该部分区域可以与所在区域的其他部分一起作为一个辐射表面对待,如构件中镶玻璃用的支撑框架部分。
5.3.3.2 测量实施
在试件进行耐火试验的整个过程中,应在5.3.3.1.2规定的每个位置测量并记录辐射热,每次记录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min。
5.3.4 试验结果
对于5.3.3.1.2规定的任何一个特定测量位置,应分别记录辐射热超过5kW/m2、10kw/m2、15kW/m2、20kW/m2、25kW/m2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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