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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设计灭火用量与设计惰化用量
第3.2.1条 设计灭火用量或设计惰化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d——设计灭火用量或设计惰化用量(kg);
——卤代烷1301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
V——防护区的净容积(m³);
μmin——防护区最低温度下卤代烷1301蒸气比容(m³/kg),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第3.2.2条 生产、使用或贮存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防护区,卤代烷1301的设计灭火浓度与设计惰化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设计惰化浓度;无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可采用设计灭火浓度。
二、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的1.2倍,并不应小于5.0%。
三、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卤代烷1301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按其最大者确定。
四、有关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防护区的卤代烷1301设计灭火浓度和设计惰化浓度可按表3.2.2确定。表中未给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防护区的卤代烷1301设计灭火浓度和设计惰化浓度
第3.2.3条 图书、档案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卤代烷1301设计灭火浓度宜采用7.5%。
第3.2.4条 变配电室、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卤代烷1301设计灭火浓度宜采用5.0%。
第3.2.5条 卤代烷1301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体火灾时,不应小于10min;
二、可燃气体火灾和甲、乙、丙类液体火灾时,必须大于1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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