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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计算机通信网络
6.1.1 计算机通信网络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络宜为交换式快速以太网;
2 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
3 局域网主干网络线路速率不应低于1000Mbit/s,到各终端计算机网络接口不应低于100Mbit/s;
4 应能根据系统内各不同组成部分功能及数据处理流向适当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
6.1.2 计算机通信网络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满足语音、数据和图像的多业务应用需求;
2 具有全网统一的安全策略、服务质量(QoS)策略、流量管理策略和系统管理策略;
3 能保证各类业务数据流的高效传输,时效性强,延时小;
4 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能支持未来扩充需求。
1 网络宜为交换式快速以太网;
2 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
3 局域网主干网络线路速率不应低于1000Mbit/s,到各终端计算机网络接口不应低于100Mbit/s;
4 应能根据系统内各不同组成部分功能及数据处理流向适当划分虚拟局域网(VLAN)。
6.1.2 计算机通信网络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满足语音、数据和图像的多业务应用需求;
2 具有全网统一的安全策略、服务质量(QoS)策略、流量管理策略和系统管理策略;
3 能保证各类业务数据流的高效传输,时效性强,延时小;
4 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能支持未来扩充需求。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计算机通信网络构成要求。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各项业务的网上应用提供坚实的基础。
6.1.2 本条规定了计算机通信网络性能要求。计算机通信网络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基础和支撑,网络性能应保证各级消防指挥层次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的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业务的应用。
6.1.2 本条规定了计算机通信网络性能要求。计算机通信网络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基础和支撑,网络性能应保证各级消防指挥层次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的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业务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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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技术构成
- 4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要求
- 4.1 系统功能
- 4.2 系统接口
- 4.3 系统主要性能
- 4.4 系统安全
- 5 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
- 5.1 火警受理子系统
- 5.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 5.3 现场指挥子系统
- 5.4 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 5.5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
- 5.6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 5.7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 5.8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
- 5.9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 5.10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 5.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
- 5.12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
- 5.1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 6 系统的基础环境要求
- 6.1 计算机通信网络
- 6.2 系统的供电
- 6.3 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 6.4 系统的综合布线
- 6.5 系统的设备用房
- 7 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
- 7.1 系统通用设备
- 7.2 系统软件
- 8 系统设备配置要求
- 8.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
- 8.2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
- 8.3 消防站系统设备配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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