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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护区设置
第2.0.1条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
二、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容积不宜大于2000m³;
三、当采用无管网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²,容积不宜大于300m³;且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数不应超过8个。
第2.0.2条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
第2.0.3条 保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6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第2.0.4条 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00Pa。
第2.0.5条 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宜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有困难时,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执行。
第2.0.6条 在喷射灭火剂前,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的防火阀应自动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第2.0.7条 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地面2/3以上的室内净高处。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或门窗缝隙没设密封条的,可不设置泄压口。
第2.0.8条 泄压口的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泄压口面积(m²);
P—防护区围护构件< 包括门窗>的允许压强(Pa);
qmar—灭火剂的平均设计质量流量(k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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