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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系统功能
4.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通信指挥业务模拟训练;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通信指挥业务模拟训练;
5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全国各级消防指挥中心实施减少火灾危害,应急抢险救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业务信息系统。
第1款~第3款规定了系统应具有本级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管理等功能,是消防指挥中心的主要业务职能,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第5款规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够依据国家法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以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第1款~第3款规定了系统应具有本级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语音、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综合管理等功能,是消防指挥中心的主要业务职能,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第5款规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能够依据国家法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以及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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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系统技术构成
- 4 系统功能与主要性能要求
- 4.1 系统功能
- 4.2 系统接口
- 4.3 系统主要性能
- 4.4 系统安全
- 5 子系统功能及其设计要求
- 5.1 火警受理子系统
- 5.2 跨区域调度指挥子系统
- 5.3 现场指挥子系统
- 5.4 指挥模拟训练子系统
- 5.5 消防图像管理子系统
- 5.6 消防车辆管理子系统
- 5.7 消防指挥决策支持子系统
- 5.8 指挥信息管理子系统
- 5.9 消防地理信息子系统
- 5.10 消防信息显示子系统
- 5.11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
- 5.12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
- 5.13 消防卫星通信子系统
- 6 系统的基础环境要求
- 6.1 计算机通信网络
- 6.2 系统的供电
- 6.3 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 6.4 系统的综合布线
- 6.5 系统的设备用房
- 7 系统通用设备和软件要求
- 7.1 系统通用设备
- 7.2 系统软件
- 8 系统设备配置要求
- 8.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
- 8.2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
- 8.3 消防站系统设备配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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