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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0.1 对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气爆炸危险防护进行评价和计算,需要预先测定这类混合气的爆炸指数。对于爆炸防护系统效能的验证,也需要用已知强度的爆炸进行试验。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以下简称混合气)的爆炸指数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a)可燃气体的化学性质;
b)可燃气体在混合气中的浓度;
c)混合气的均匀性及紊流度;
d)点火源的类型、能量和位置;
e)容器的几何形状和尺寸;
f)混合气的温度和压力。
0.2 按照本标准给出的方法,测定的爆炸指数及其与现场爆炸的关系,特别是紊流程度对爆炸危险性的影响,均应由有关专家予以说明。
工业上常见的极端紊流情况有两种:
a)气体在容器内处于静止状态;
b)气体在排风区的高紊流状态。
产生紊流有以下两种途径:
a)在车间正常工作条件下,因空气流动形成气体紊流;
b)装置内因爆炸而膨胀的气体受阻,引起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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