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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试验程序
11.1 将空白样品放于规定位置,使其面对辐射板,启动排烟系统。
11.2 按照表1的要求,调整辐射板。
11.3 当辐射板达到热平衡后,点燃引燃器,调节燃料和空气的流量,检查火焰长度。必要时对燃料和空气的流量进行调整。
11.4 在样品夹具远离辐射热的地点,按照6.5.2或6.5.3的要求将样品插入样品夹具内,并用夹子夹紧其边缘。
11.5 移动样品支架和插入样品的操作时间不应超过15s,然后立刻开始计时。
11.6 记录样品引燃时间和火焰前锋到达样品上前几个位置的时间以及快速燃烧的时间。
记录每个火焰前锋到达样品轴心位置的时间以及相应观测等级标识的位置。
记录火焰前锋蔓延一定间隔(50mm)所经历的时间。
记录样品中心线上火焰停止前进的时间和位置。
一旦样品表面的标记线被火焰灼烧得模糊不清时,试验者应凭借肉眼判断样品的中心。
11.7 采取措施保证辐射板在运行过程中辐射热不变。
11.8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试验:
a) 样品10min后仍未被点燃;
b) 火焰停止在样品表面蔓延,并在接下来的10min内,不继续燃烧;
c) 表面火焰到达样品的末端;
d) 样品只能在一处被点燃,并且在试验开始30min内,火焰前锋不能从此处蔓延。
11.9 试验结束后取出样品,并在支架上放上新样品。
11.10 将余下的样品重复11.4~11.9的步骤进行试验,试验前应保证辐射板的热平衡,并遵守以下规定:
a) 若样品的曝露面上不存在方向异性,在同一方向上测试两个样品;
b) 若样品的曝露面上存在方向异性,应垂直于初始方向再测试一个样品。CFE数值最低的试验应在同一方向上重复四次。
11.11 应再次进行试验的条件:
a) 如果三个样品中有一个未被点燃,则应再测试一个样品;
b) 两个或三个样品在曝露10min后仍未被引燃,应再测试一个样品。若该样品能被点燃,则再测试两个样品。这种情况下,应在报告中详细地记录未被点燃的情况;
c) 若样品在测试中产生大量的不完全燃烧产物,应再进行一个附加试验,该实验应在测试装置的金属丝网中进行,金属网网孔大小为25mm×25mm。带有金属网的试验所得到的数据应在报告中专门写出。
11.12 在火焰无法蔓延至样品的曝露面时,不同情况,测试方法也不同:
a) 当样品出现软化、熔化和剥裂等现象使样品掉出样品夹外时;
b) 样品小块脱落时。
针对上面不同情况,引燃火焰点燃样品曝露面而产生火焰前锋时,应使用恰当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11.13 试验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样品的性能,并且应特别注意以下现象:
a) 闪火;
b) 瞬时燃烧(不稳定的火焰前锋)。
还应观察其他现象,例如:样品上是否有小块脱落、是否有喷火、样品是否发生膨胀或应变,出现分离、脱落、龟裂、闪光、熔化、形变等现象,结果报告指南参见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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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试验概述
- 5 制品表面特性
- 6 样品
- 7 试验装置
- 8 测试环境
- 9 附属设备
- 10 安装和校准程序
- 11 试验程序
- 12 样品热特性的表述
- 13 试验报告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ISO 5658-2:2006的章条编号对照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ISO 5658-2:2006的技术性差异及其...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安全防范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塑料管的火焰传播测试方法
- 附录E (资料性附录)样品结构
- 附录F (资料性附录)工作用热流计的校准
-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引燃试验程序、结果的报告书写指南
- 附录H (资料性附录)测试结果的可变性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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