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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演出用房
7.1.1 剧场后台演出用房应设置化妆室、抢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乐器调音室、盥洗室、浴室、厕所,宜设置候场室、小道具室、指挥休息室、演职员演出办公等用房。
7.1.2 剧场后台区应设集中的演职人员出入口和门厅,且门厅宜设置门卫值班室、接待室和寄存空间等。
7.1.3 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出入口、通道、化妆室、盥洗室、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设施。
7.1.4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且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有条件的剧场宜设置电梯。
7.1.5 化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人~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对于4人~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m²;对于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m²。
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0m²。
3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160m²。
4 甲等以上剧场宜设2间~4间主要演员化妆室,且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m²。
7.1.6 化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妆室采光窗应具有遮光措施。
2 大、中化妆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且小化妆室每间应设1个,中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1个,大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2个。
4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卫生间、淋浴室,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和淋浴室。
5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更衣间。
7.1.7 抢妆室应靠近台口或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候场室等,应设监视显示屏,并应专送舞台演出实况音频、视频信号。
7.1.9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m²;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m²。
2 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服装室内宜分设男、女更衣间。
7.1.10 候场室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宜少于30m²。
2 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3 候场室内宜设穿衣镜和男、女厕所。
4 当受场地限制时,后台跑场道可兼做演员候场空间。
7.1.11 后台跑场道的设置应简短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台跑场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剧场后台跑场道兼作演员候场休息区及服装道具临时存放区时,净宽不应小于2.80m,在出场口附近宜设候场休息空间。
2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
3 后台跑场道应做吸声处理,跑场道地面应防滑及防止产生噪声。
7.1.12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7.1.13 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有条件时,宜另设指挥休息室。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应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14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舞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且男大便器应按每10人~15人设1个,男小便器应按每7人~15人设1个,女大便器应按每10人~12人设1个。
7.1.2 剧场后台区应设集中的演职人员出入口和门厅,且门厅宜设置门卫值班室、接待室和寄存空间等。
7.1.3 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出入口、通道、化妆室、盥洗室、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设施。
7.1.4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且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有条件的剧场宜设置电梯。
7.1.5 化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人~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对于4人~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m²;对于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m²。
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0m²。
3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160m²。
4 甲等以上剧场宜设2间~4间主要演员化妆室,且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m²。
7.1.6 化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妆室采光窗应具有遮光措施。
2 大、中化妆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且小化妆室每间应设1个,中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1个,大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2个。
4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卫生间、淋浴室,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和淋浴室。
5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更衣间。
7.1.7 抢妆室应靠近台口或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候场室等,应设监视显示屏,并应专送舞台演出实况音频、视频信号。
7.1.9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m²;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m²。
2 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服装室内宜分设男、女更衣间。
7.1.10 候场室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宜少于30m²。
2 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3 候场室内宜设穿衣镜和男、女厕所。
4 当受场地限制时,后台跑场道可兼做演员候场空间。
7.1.11 后台跑场道的设置应简短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台跑场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剧场后台跑场道兼作演员候场休息区及服装道具临时存放区时,净宽不应小于2.80m,在出场口附近宜设候场休息空间。
2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
3 后台跑场道应做吸声处理,跑场道地面应防滑及防止产生噪声。
7.1.12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7.1.13 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有条件时,宜另设指挥休息室。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应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14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舞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且男大便器应按每10人~15人设1个,男小便器应按每7人~15人设1个,女大便器应按每10人~12人设1个。
条文说明
7.1.2 一般地说,剧场应设演职人员专用出入口和门厅,有必要的话,主要演员可另设单独的出入口。除了必要的疏散出口外,出入口宜相对集中,尤其要避免较多而分散的演职人员出入口,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后台区干扰演出准备,便于管理控制。
7.1.3 后台区域出于演出本身需要,人员和景物的运输在要求与无障碍设计要求近似。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适宜残疾人参与活动的场所也相应增加,残疾人参与演出也逐渐增加,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同时,无障碍专用设施的设置对年长者和贵宾也提供了便利。
7.1.6 化妆室采光光窗应设遮光措施,为了避免室外阳光对化妆室人工照明的干扰,保证化妆室照明与舞台灯光色温一致,化妆台灯和室内照明应采用白炽灯而不得选用日光灯。
7.1.7 固定设置的抢妆室应尽量接进台口是保证演员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抢妆,避免往返间隔时间过长而延误,国内多个剧院有将抢妆室设在台口内侧的实例。
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内监视显示屏应传送舞台演出实况音、视频信号,为演职人员提供上场准备的准确信息。
7.1.9 对服装室门的净宽和净高的规定,主要考虑演员穿好服装、戴好头饰,特别是京剧演员穿好铠甲、戴上头盔时出入方便。
7.1.12 为了演员上下场时取放道具方便。
7.1.14 为了避免上下水阀门、水箱器械发出的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3 后台区域出于演出本身需要,人员和景物的运输在要求与无障碍设计要求近似。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适宜残疾人参与活动的场所也相应增加,残疾人参与演出也逐渐增加,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同时,无障碍专用设施的设置对年长者和贵宾也提供了便利。
7.1.6 化妆室采光光窗应设遮光措施,为了避免室外阳光对化妆室人工照明的干扰,保证化妆室照明与舞台灯光色温一致,化妆台灯和室内照明应采用白炽灯而不得选用日光灯。
7.1.7 固定设置的抢妆室应尽量接进台口是保证演员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抢妆,避免往返间隔时间过长而延误,国内多个剧院有将抢妆室设在台口内侧的实例。
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内监视显示屏应传送舞台演出实况音、视频信号,为演职人员提供上场准备的准确信息。
7.1.9 对服装室门的净宽和净高的规定,主要考虑演员穿好服装、戴好头饰,特别是京剧演员穿好铠甲、戴上头盔时出入方便。
7.1.12 为了演员上下场时取放道具方便。
7.1.14 为了避免上下水阀门、水箱器械发出的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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