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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走道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并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5.3.2 对于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0.50m的距离。
5.3.3 两条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向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 走道的宽度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纵向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 长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5.3.5 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且应固定牢固,并应做防滑处理。坡度大于1:8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6 观众厅的主要疏散走道、坡道及台阶应设置地灯或夜光装置。
5.3.7 当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1.05m,并不应遮挡视线。
5.3.8 观众厅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不应遮挡视线,高度不应大于0.85m,下部实体部分不得低于0.45m。
5.3.2 对于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0.50m的距离。
5.3.3 两条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向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 走道的宽度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纵向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 长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5.3.5 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且应固定牢固,并应做防滑处理。坡度大于1:8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5.3.6 观众厅的主要疏散走道、坡道及台阶应设置地灯或夜光装置。
5.3.7 当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1.05m,并不应遮挡视线。
5.3.8 观众厅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不应遮挡视线,高度不应大于0.85m,下部实体部分不得低于0.45m。
条文说明
5.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观众厅走道与出口的布置及联系,应能够迅速顺畅地疏散片区的观众,避免迂回、交叉。宽度计算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0条。
5.3.2 池座第一排距乐池栏杆的距离除满足通行疏散外,尚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过近及水平视角过宽(正常人的水平视角为40°),导致观众转头过频,引起疲劳。如果将残疾人设在前排时,排距以外与乐池栏杆为1.00m时考虑残疾人轮椅行动及回转尺度要求,应再加0.50m。
5.3.3 排数的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0条。
5.3.4 1.10m宽走道为两股0.55m人流,更好地解决疏散问题。
5.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第6.6.2条第1款(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故坡度大于1:8时应设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第6.6.2条第6款(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故取消原来1:10的坡度规定改为观众厅纵走道应做防滑处理。
5.3.6 应设夜光装置保证观众的疏散及使用要求。
5.3.7 当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前排仅露出半个椅背,观众在疏散时容易翻过去。座席侧面临过道处是指穿过楼座的疏散口的两边和后面,如不设栏杆,疏散的观众会跌下来。另外,凡高度超过0.50m的台阶都应加设固定栏杆。
5.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楼座及包厢栏杆的高度,尤其是侧座,对视线的影响很大,我们根据目前工程实践数据统计,推荐不超过0.85m。
楼座或包厢实体部分栏杆宜向外侧增加厚度,并采取措施增强安全防护,除保证人身安全外同时防止小物品滑落到下层打伤观众。
5.3.2 池座第一排距乐池栏杆的距离除满足通行疏散外,尚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过近及水平视角过宽(正常人的水平视角为40°),导致观众转头过频,引起疲劳。如果将残疾人设在前排时,排距以外与乐池栏杆为1.00m时考虑残疾人轮椅行动及回转尺度要求,应再加0.50m。
5.3.3 排数的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0条。
5.3.4 1.10m宽走道为两股0.55m人流,更好地解决疏散问题。
5.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第6.6.2条第1款(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故坡度大于1:8时应设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第6.6.2条第6款(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故取消原来1:10的坡度规定改为观众厅纵走道应做防滑处理。
5.3.6 应设夜光装置保证观众的疏散及使用要求。
5.3.7 当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前排仅露出半个椅背,观众在疏散时容易翻过去。座席侧面临过道处是指穿过楼座的疏散口的两边和后面,如不设栏杆,疏散的观众会跌下来。另外,凡高度超过0.50m的台阶都应加设固定栏杆。
5.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楼座及包厢栏杆的高度,尤其是侧座,对视线的影响很大,我们根据目前工程实践数据统计,推荐不超过0.85m。
楼座或包厢实体部分栏杆宜向外侧增加厚度,并采取措施增强安全防护,除保证人身安全外同时防止小物品滑落到下层打伤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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