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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3.2.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应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3.2.3 新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3.2.4 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安装、使用、维修、试验要求和说明等技术文件;对有商检规定要求的进口电气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
3.2.5 当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需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或因有异议送有资质试验室抽样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导管、绝缘导线、电缆等,同厂家、同批次、同型号、同规格的,每批至少应抽取1个样本;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应各抽检3%,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应按5%抽检,且均不应少于1个(套)。
2 因有异议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而抽样检测:对于母线槽、绝缘导线、电缆、梯架、托盘、槽盒、导管、型钢、镀锌制品等,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10%,且不应少于2个规格;对于灯具、插座、开关等电器设备,同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应抽检2个(套),但应各不少于1个(套),500个(套)以上时应抽检3个(套)。
3 对于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批次、同类型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时,其抽检比例宜合并计算。
4 当抽样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可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时,则该批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使用。
5 应有检测报告。
3.2.6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高压电器及电瓷制品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变压器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附件应齐全,绝缘件应无缺损、裂纹,充油部分不应渗漏,充气高压设备气压指示应正常。
3.2.7 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低压成套配电柜(箱)、控制柜(台、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等成套柜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2 核对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表面涂层应完整、无明显碰撞凹陷,设备内元器件应完好无损、接线无脱落脱焊,绝缘导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柜内电池壳体应无碎裂、漏液,充油、充气设备应无泄漏。
3.2.8 柴油发电机组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核对主机、附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和出厂试运行记录应齐全、完整,发电机及其控制柜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机身应无缺件。
3.2.9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等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和随机技术文件: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设备应有铭牌,涂层应完整,设备器件或附件应齐全、完好、无缺损。
3.2.10 照明灯具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应填写齐全、完整,灯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要求;新型气体放电灯应随带技术文件;太阳能灯具的内部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反向放电保护、极性反接保护等功能性试验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外观检查:
1)灯具涂层应完整、无损伤,附件应齐全,I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具有专用的PE端子;
2)固定灯具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部位应为绝缘材料,且应耐燃烧和防引燃;
3)消防应急灯具应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评定,且具有认证标志;
4)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5)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对其密闭和绝缘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6)内部接线应为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积应与灯具功率相匹配,且不应小于0.5mm²。
3 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时间检测:对于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应现场检测蓄电池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绝缘性能检测:对灯具的绝缘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Ω,灯具内绝缘导线的绝缘层厚度不应小于0.6mm。
3.2.11 开关、插座、接线盒和风扇及附件的进场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开关、插座的面板及接线盒盒体应完整、无碎裂、零件齐全,风扇应无损坏、涂层完整,调速器等附件应适配。
3 电气和机械性能检测:对开关、插座的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极性带电部件间的电气间隙不应小于3mm,爬电距离不应小于3mm;
2)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MQ;
3)用自攻锁紧螺钉或自切螺钉安装的,螺钉与软塑固定件旋合长度不应小于8mm,绝缘材料固定件在经受10次拧紧退出试验后,应无松动或掉渣,螺钉及螺纹应无损坏现象;
4)对于金属间相旋合的螺钉螺母,拧紧后完全退出,反复5次后,应仍然能正常使用。
4 对开关、插座、接线盒及面板等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2 绝缘导线、电缆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包装完好,电缆端头应密封良好,标识应齐全。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3 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或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4 检查标称截面积和电阻值:绝缘导线、电缆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导体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的导体》GB/T 3956的有关规定。当对绝缘导线和电缆的导电性能、绝缘性能、绝缘厚度、机械性能和阻燃耐火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2.13 导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钢导管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塑料导管应有合格证及相应检测报告。
2 外观检查: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应光滑;非镀锌钢导管不应有锈蚀,油漆应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覆盖应完整、表面无锈斑;塑料导管及配件不应碎裂、表面应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 应按批抽样检测导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 对机械连接的钢导管及其配件的电气连续性有异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GB 20041 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 对塑料导管及配件的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4 型钢和电焊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2 外观检查:型钢表面应无严重锈蚀、过度扭曲和弯折变形;电焊条包装应完整,拆包检查焊条尾部应无锈斑。
3.2.15 金属镀锌制品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按设计要求查验其符合性;
2 外观检查: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金具配件应齐全,无砂眼;
3 埋入土壤中的热浸镀锌钢材应检测其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3µm;
4 对镀锌质量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3.2.16 梯架、托盘和槽盒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填写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配件应齐全,表面应光滑、不变形;钢制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无锈蚀;塑料槽盒应无破损、色泽均匀,对阻燃性能有异议时,应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铝合金梯架、托盘和槽盒涂层应完整,不应有扭曲变形、压扁或表面划伤等现象。
3.2.17 母线槽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和随带安装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CCC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导体规格及相应温升值应与CCC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导体规格一致,当对导体的载流能力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做极限温升试验,额定电流的温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耐火母线槽除应通过CCC认证外,还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其耐火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保护接地导体(PE)应与外壳有可靠的连接,其截面积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当外壳兼作保护接地导体(PE)时,CCC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外观检查:防潮密封应良好,各段编号应标志清晰,附件应齐全、无缺损,外壳应无明显变形,母线螺栓搭接面应平整、镀层覆盖应完整、无起皮和麻面;插接母线槽上的静触头应无缺损、表面光滑、镀层完整;对有防护等级要求的母线槽尚应检查产品及附件的防护等级与设计的符合性,其标识应完整。
3.2.18 电缆头部件、导线连接器及接线端子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及相关技术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铝及铝合金电缆附件应具有与电缆导体匹配的检测报告;
2)矿物绝缘电缆的中间连接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电缆本体的耐火等级;
3)导线连接器和接线端子的额定电压、连接容量及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外观检查:部件应齐全,包装标识和产品标志应清晰,表面应无裂纹和气孔,随带的袋装涂料或填料不应泄漏;铝及铝合金电缆用接线端子和接头附件的压接圆筒内表面应有抗氧化剂;矿物绝缘电缆专用终端接线端子规格应与电缆相适配;导线连接器的产品标识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
3.2.19 金属灯柱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验合格证:合格证应齐全、完整;
2 外观检查:涂层应完整,根部接线盒盒盖紧固件和内置熔断器、开关等器件应齐全,盒盖密封垫片应完整。金属灯柱内应设有专用接地螺栓,地脚螺孔位置应与提供的附图尺寸一致,允许偏差应为±2mm。
3.2.20 使用的降阻剂材料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经国家相应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证明。
条文说明
本节各条款内容主要是基于如下情况编写的,一是制造商是按制造标准制造的,供货商(销售商)是依法经营的;二是进场验收的检查要点除由于产品流通过程中,因保管、运输不当而造成缺损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强调按产品制造标准对产品实施验证,验证的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核查、电气产品型式试验内容与设计的符合性检查,以及现场具备实物抽样检测条件下的检查;三是发生异议的条件,是因产品质量低劣而被曝光的有关制造商的产品;经了解在工程使用中因质量不好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同一铭牌的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与同类产品比较或与制造标准比较有明显差异或外观检查有明显质量缺陷的产品。
3.2.1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工作是施工管理的停止点,其工作过程、检验结论要有书面证据,所以要有记录,验收工作应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供货商参加,施工单位报验,监理单位确认。对设计提供有技术参数的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往往涉及工程使用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因此在进场验收时应核对其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 我国对建筑电气工程使用的设备、器具、材料制造商,除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外,有些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根据《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3〕46号精神,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原则上不再交叉,在对施工现场建筑电气工程使用的设备、器具、材料进行进场验收时,应分别抽查相应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和真实性,但不论经过哪一种产品认证,产品上均会有认证标志。经产品生产许可的有许可证编号,经CCC认证的产品有CCC认证标志、编号或条形码。CCC认证的产品是动态的,且随着产品更新换代,制造标准修订变化也大,因而一方面要广收资料、掌握信息、密切注意变化,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对制造厂提供的CCC认证标志实施验证,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对其提供的CCC认证证书编号、条形码及认证范围进行验证。
3.2.3 新型电气设备、器具、材料随着技术进步和创新,必然会不断涌现而被积极推广应用。正因为新型,认知的人少,也必然有新的安装技术要求和使用维修保养的特定规定。为使新型设备、器具、材料顺利进入市场,故作出本条规定。
3.2.4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口的电气设备、器具、材料日趋增多,按国际惯例应进行商检,对于是否需要提供中文的技术文件是由供货单位或合同约定方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3.2.5 为确保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返工或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本章节后续条款中对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产品提出了抽样检测的要求,但由于受施工现场环境条件的限制,提出了现场进行抽样检测或有异议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两种方法,为方便抽样检测,本条规定了抽样检测比例,旨在解决实际操作问题,对本章节条款中未提出检测要求的产品,没必要进行抽样检测。
对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的检测,检测的结果描述在检测报告中,经各方共同确认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才能使用,不符合要求应退货或作其他处理。有资质的试验室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相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试验室。
3.2.6 合格证表示制造商已按制造标准做有关试验检测并符合标准,可以出厂进入市场,同时也表明制造商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
负有相关质量法律责任。出厂试验记录至关重要,交接试验的结果要与出厂试验记录相对比,用以判断在运输、保管、安装中是否失当,是否有变压器内部结构遭到损坏或变异的现象。
通过对设备、器具和材料表面检查是否有缺损,从而判断到达施工现场前有否因运输、保管不当而遭到损坏,尤其是电瓷、充油、充气的部位要认真检查。
3.2.7 高压和低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等成套柜有出厂试验报告,目的是为了在交接试验时作对比用。
设计技术参数是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用电负荷和安全用电需要确定的,蓄电池柜、UPS柜及EPS柜的产品型号不同,其容量大小是不一样的,技术参数也就不同;对不同或相同型号的成套配电柜、箱和控制柜(台、箱),内部配置的电器设备技术参数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要仔细核对,以确保电气用电安全。
成套配电柜、箱和控制柜(台、箱)在运输过程中,因受震使螺栓松动或导线连接脱落脱焊是经常发生的,所以进场验收时要注意检查。以利于采取措施,使其正确复位。
3.2.8 柴油发电机组供货时,零部件多,要依据装箱单逐一清点。通常发电机是由柴油机厂向电机厂订货后,统一组装成发电机组,有电机制造厂的出厂试验记录可在交接试验时作对比用。柴油发电机组出厂前必须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出厂,所以供货时制造厂必须提供试运行记录,供柴油发电机组安装完成进行试运行作比对。
3.2.10 本条是根据灯具制造标准提出的要求。
气体放电灯具通常接线比普通灯具复杂,且附件多,有防高温要求,尤其新型气体放电灯具,功率大,因而需要提供技术文件,以利正确安装。
固定灯具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部位的耐燃烧和防引燃要求是与灯具制造标准相一致的,除灯具提供了有效措施能挡住落下燃烧物时或绝缘材料是陶瓷外,灯具供货商供货时应同时提供相关检测结果文件;对成套灯具的使用安全性以现场抽样检测导电部分的绝缘电阻为主。对导线绝缘层厚度现场一般很难测量准确,带电部件及提供防触电保护部位的耐燃烧和防明火要求现场也较难进行检测,因此当对绝缘层厚度、耐燃烧和防明火有异议时,可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I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基本的附加措施,即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到固定的保护接地导体(PE)上,因此这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具有专用的PE端子。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灯具不属于消防产品强制认证的目录,而属于型式认可的范围。按《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规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应经型式试验合格才能用于工程中。
对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和防水灯具)的质量有异议时,现场不具备抽样检测条件,要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抽样检测。
测量绝缘电阻时,兆欧表的电压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或规范规定执行,本说明对以后有关条款同样有效。
本条灯具的绝缘电阻值特指I类灯具、金属外壳的II类灯具及电压25V以上金属外壳的III类灯具。在测试时,将相线端子(或中性线端子)作为一个电极与接地端子之间或II类和III类灯具的导线与金属外壳之间进行测试。相线端子与中性线端子之间的绝缘电阻也应进行测试。
3.2.11 合格证查验和外观检查如前所述,不再作其他说明(以下各条同)。其余检测规定均取自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6915.1及《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 部分:通用要求》GB 2099.1,除第4款外,现场一般可进行检测;对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性能检测,现场一般不具备条件,材料进场验收时可查验厂家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当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开关的绝缘电阻值在开关断开位置时进行测试,插座的绝缘电阻值在极间进行测试。
3.2.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绝缘导线、电缆的生产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场验收合格证时尚应核对其合格证上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未明确的产品,应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电缆两端要求可靠密封,是为防止储运、存放时电缆进水或受潮,进场检查封端可有效减少电缆受潮事故。
建筑工程中电缆的应用与绝缘导线的应用非常普遍。现场采用常规的绝缘厚度测量方法很难测量准确且难以判断,可能造成误判,因此将现场的绝缘厚度测量转变为性能测量更能体现客观性和可操作性。鉴于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有可能达不到标准的规定,因此规定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绝缘导线、电缆的几何尺寸不足以说明其导电性能一定能满足要求。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导电性能、机械性能和阻燃性能,除与几何尺寸有关外,更重要的是与构成的化学成分有关,在进场验收时是无法判定的,同时绝缘导线或电缆的绝缘层厚度现场也无法进行检测,因此当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
3.2.13 电气安装用导管也是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使用的大宗材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21部分:刚性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GB 20041. 21、《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22部分:可弯曲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GB 20041.22、《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23部分:柔性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GB 20041.23等进行进场验收,这些标准与IEC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3.2.14 严重锈蚀是指型钢因防护不妥,表面产生鳞片状的氧化物;过度扭曲或弯折变形是指在施工现场用普通手工工具无法以人力矫正的变形。电焊条是弧焊条,如保管存放不妥,会引起受潮、所附焊药变质,通常判断的方法是检查焊条尾部裸露的钢材是否生锈,这种锈斑形成连续的条或块,表示焊条已经无法在工程上使用。
3.2.15 镀锌制品通常有两种供应方法,一种是进入现场是已镀好锌的成品或半成品,只要查验钢材质量证明书;另一种是进货为未镀锌的钢材,经加工后,出场委托进行热浸镀锌后再进场,这样就既要查验钢材的质量证明书,又要查验镀锌厂出具的镀锌质量证明书。
电气工程使用的镀锌制品,在许多相关标准中均规定为热浸镀锌工艺所制成,热浸镀锌的工艺镀层厚,使制品的使用年限延长,虽然外观质量比电镀锌工艺差一点,但电气工程中使用的镀锌钢制支架、接地装置和接闪器等以使用寿命为主要考虑因素,况且室外和埋入地下较多,材料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同时为提高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装置防腐蚀性能,本条对接地装置采用热浸镀锌钢材时要求进行镀锌层厚度测试的规定,其数值与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一致。
3.2.16 由于不同材质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应用的环境不同,防腐蚀的性能也不同,所以对外观质量的要求也各有不同。
3.2.17 目前建筑电气供电系统采用母线槽已非常普遍,但市场上母线槽采用的导体材质有铜、铜包铝、铝导体和铝合金导体,其导电率各不相同,且相同材料不同材质的导体其电阻率有差异,将直接影响母线槽的载流能力,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要进行进货时的相关技术参数复核,包括查验母线搭接面和插接式母线槽静触头表面的镀层质量及平整度。必要时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以确保母线槽的运行安全。
母线槽订货时,除指定导电部分的材质、规格尺寸及相关技术参数外,还要根据电气设备布置位置和建筑物层高、母线槽敷设位置等条件,提出母线槽外形尺寸的规格和要求,这些是制造商必须满足的,且应在其提供的安装技术文件上做出说明,包括编号或安装顺序号,安装注意事项等。
3.2.18 铝及铝合金材料暴露在空气中,很快会生成薄而致密的氧化层,端子及连接管在工厂生产时预制灌注抗氧化剂会防止氧化膜生成,同时连接管压接后产生的“隧道效应”可有效降低接触电阻,提高导电性能,减少连接处过热和故障。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GB/T 14315相关条文一致。
3.2.19 庭院内的金属灯柱包括钢制灯柱路灯或其他金属制成的园艺灯具,每套灯具通常备有熔断器等保护装置,有的甚至还有独立的控制开关,这样配置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不因一套灯具发生故障而使同一回路内的所有灯具中断工作,且又方便检修,钢制灯柱或其他金属制成的园艺灯,其金属部分不宜埋入土中固定,以减缓腐蚀损坏。钢灯柱与基础的连接,常用法兰与基础地脚螺栓相连,连接部分的混凝土基础要略高于周边地面,因而要规定螺孔的偏位尺寸。
3.2.20 我国现在大量选用的是物理降阻剂,但目前的降阻剂配方各异,质量高低不等,价格悬殊,其导电率、防腐蚀性和稳定性不尽相同,导致使用效果不同,为防止滥用降阻材料而最终达不到降阻效果,特作出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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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3.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3.3 工序交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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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语
- 2.2 代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 3.3 工序交接确认
- 3.4 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
- 4 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
- 4.1 主控项目
- 4.2 一般项目
- 5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
- 5.1 主控项目
- 5.2 一般项目
- 6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 6.1 主控项目
- 6.2 一般项目
- 7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 7.1 主控项目
- 7.2 一般项目
- 8 UPS及EPS安装
- 8.1 主控项目
- 8.2 一般项目
- 9 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
- 9.1 主控项目
- 9.2 一般项目
- 10 母线槽安装
- 10.1 主控项目
- 10.2 一般项目
- 11 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 11.1 主控项目
- 11.2 一般项目
- 12 导管敷设
- 12.1 主控项目
- 12.2 一般项目
- 13 电缆敷设
- 13.1 主控项目
- 13.2 一般项目
- 14 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 14.1 主控项目
- 14.2 一般项目
- 15 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 15.1 主控项目
- 15.2 一般项目
- 16 钢索配线
- 16.1 主控项目
- 16.2 一般项目
- 17 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
- 17.1 主控项目
- 17.2 一般项目
- 18 普通灯具安装
- 18.1 主控项目
- 18.2 一般项目
- 19 专用灯具安装
- 19.1 主控项目
- 19.2 一般项目
- 20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 20.1 主控项目
- 20.2 一般项目
- 21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 22 接地装置安装
- 22.1 主控项目
- 22.2 一般项目
- 23 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 23.1 主控项目
- 23.2 一般项目
- 24 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
- 24.1 主控项目
- 24.2 一般项目
- 25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 25.1 主控项目
- 25.2 一般项目
- 附录A 各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 附录B 发电机交接试验
- 附录C 低压电器交接试验
- 附录D 母线螺栓搭接尺寸
- 附录E 母线搭接螺栓的拧紧力矩
- 附录F 母线槽及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与管道的最小净距
- 附录G 导管或配线槽盒与热水管、 蒸汽管间的最小距离
- 附录H 螺纹型接线端子的拧紧力矩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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