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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消防电动装置基本性能试验


5.11.1 基本性能试验
5.11.1.1 目的

        检验消防电动装置的基本性能。
5.11.1.2 试验方法
        5.11.1.2.1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后,给试样施加制造商规定的启动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和动作时间;如有延时,还应观察并记录延时指示和时间显示情况。
        5.11.1.2.2 使试样分别处于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手动和自动控制情况。
        5.11.1.2.3 使有机械操作部件的试样和真实负载或模拟负载连接,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然后对试样施加80%额定动作推力的推力,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
5.11.1.3 要求
        试样应满足4.11.1的要求。
5.11.2 重复动作试验
5.11.2.1 目的

        检验消防电动装置的重复动作性能。
5.11.2.2 试验方法
5.11.2.2.1 使试样和真实负载或模拟负载连接,施加制造商规定的额定动作推力和额定电压进行500次完整的“启动—停止”循环操作。
5.11.2.2.2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态。
5.11.2.2.3 试验后,按5.11.2的要求检查试样的基本性能。
5.11.2.3 要求
        试样在配接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能重复动作500次;试验后,应满足5.11.1.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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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680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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