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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仲裁检验
9.1 受理
9.1.1 检验机构在收到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关于决定实施仲裁检验的委托文件后,受理仲裁检验。
9.1.2 检验机构与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和争议方共同签定检验合同。检验合同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并由争议方确认或经有关方面裁决确认。
9.1.3 文件审查及审查内容由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决定。
9.1.4 根据检验合同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9.2 检验
9.1.4 根据检验合同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9.2 检验
检验机构依据检验合同实施检验。
9.3 检验结论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出具仲裁检验报告。仲裁检验报告原件交质量争议受理部门,复印件经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后交争议方。
9.4 样品处理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出具仲裁检验报告。仲裁检验报告原件交质量争议受理部门,复印件经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后交争议方。
9.4 样品处理
9.4.1 检验结束后,争议方和质量争议处理部门或机构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退还样品。
9.4.2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由检验机构保留样品。
9.4.2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由检验机构保留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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