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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低温(运行)试验


4.9.1 目的
     检验报警按钮在低温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4.9.2 方法
4.9.2.1 将试样放入试验箱内,按4.1.2的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1h,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降温速率将温度降到-25℃±3℃(适用于户外型试样)或-10℃±3℃(适用于户内型试样),在此条件下稳定16 h。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在稳定期间最后30 min内,按4.3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
4.9.2.2 关断电源和监视设备,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环境温度,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h以上。然后复位试样,按4.2的规定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4.9.3 要求
     a)  低温环境期间,除功能试验外,试样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
     b)  功能试验结果应满足4.3.3的要求;
     c)  动作性能试验结果应满足4.2.3的要求。
4.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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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1988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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