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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检查
检查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4.5.1 型式检验
4.5.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时;
b) 结构、材料、工艺等的改变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
c) 停产6个月以后再恢复生产时;
d) 连续正常生产一年时;
e) 国家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4.5.1.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压力指示器全部规定项目。
4.5.1.3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全部符合规定要求方为合格。
4.5.2 出厂检验
4.5.2.1 安全检查项目
a) 指示器爆破强度试验;
b) 指示器安全泄压试验。
4.5.2.2 一般检查项目
a) 外观检查;
b) 示值误差检验;
c) 气密性试验;
d) 防水性能试验;
e) 超压性能试验;
f) 水压试验压力值试验;
g) 结构检查。
4.5.3 不合格分类
压力指示器不合格分类见表7。
4.5.4 确定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样本检查、批的接收与拒收的判定、不合格批的处理、连续批抽样方案严格性调整等都应符合本标准4.1.3、4.1.4、4.1.5、4.1.6及4.1.7的规定。
表7 压力指示器的不合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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