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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7.2.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设计的瓶体;
a) 新设计的瓶体;
b) 改变原制造工艺的;
c) 改变瓶体材料的;
c) 改变瓶体材料的;
d) 采用与原来不同热处理方式的;
e) 改变瓶体底型结构,而变更瓶体直径、设计壁厚的。
7.2.2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其中循环疲劳试验瓶体应抽取有代表性的3只。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抽取1只进行压扁试验。
a) 改变瓶体材料或材料性能有波动的;
7.2.2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其中循环疲劳试验瓶体应抽取有代表性的3只。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抽取1只进行压扁试验。
a) 改变瓶体材料或材料性能有波动的;
b) 新生产或间断生产3个月恢复生产后的首批瓶体;
c) 瓶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压扁试验。
7.2.3 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批量生产,瓶体不得投入使用。
c) 瓶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压扁试验。
7.2.3 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投入批量生产,瓶体不得投入使用。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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