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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电线电缆
9.2.1 货物仓库和旅客车站行李、包裹用房的照明应选用安全型灯具和铜芯线缆,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槽板保护,库(房)内不应设置配电箱、开关和插座。
9.2.2 当电力电缆与通信光电缆、信号电缆同沟、同井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两侧,并加设不导电、不燃烧的隔板,其间距不宜小于0.1m。
9.2.3 牵引变电所内电源应采用难燃烧电缆。
9.2.4 铁路通信、信息室内敷设的各类光缆、电缆及电线的绝缘、护套及机械防护材料,应采用低烟、无卤难燃烧材料。室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9.2.5 引入信号机械室内的信号电缆和信号设备的室内配线应选用难燃烧材料,信号楼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9.2.6 信号机、箱、盒等信号器材和信号机械室内的防雷器材,其盒体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2.2 当电力电缆与通信光电缆、信号电缆同沟、同井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两侧,并加设不导电、不燃烧的隔板,其间距不宜小于0.1m。
9.2.3 牵引变电所内电源应采用难燃烧电缆。
9.2.4 铁路通信、信息室内敷设的各类光缆、电缆及电线的绝缘、护套及机械防护材料,应采用低烟、无卤难燃烧材料。室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9.2.5 引入信号机械室内的信号电缆和信号设备的室内配线应选用难燃烧材料,信号楼内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9.2.6 信号机、箱、盒等信号器材和信号机械室内的防雷器材,其盒体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条文说明
9.2.6 2007年12月11日22时30分,京九线上海局阜阳北出发场发生信号机械室火灾,造成全站红光带,信号机灭灯。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主灯丝断丝报警分机烧焦,引起机械室4排4架8、9、10层部分配线被烧损,组合架走槽配线受高温后粘连,造成电源短路,引起1排7架综合柜内有关信号机BXC1-35变压器烧损。本次事故延时15小时,严重干扰了京九线的正常运输组织。为吸取火灾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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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涵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5.1 站场
-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8.1 通风、空气调节
- 8.2 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电线电缆
- 9.3 防雷、防爆
- 10 铁路隧道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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