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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火灾自动报警
9.1.1 铁路单位电话应具备直接拨通火警电话的功能。
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下列场所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本规范规定的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含隧道设备洞室);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物流中心仓库、行包快运基地、车站货物仓库和行李、包裹库;
3 牵引变电所的电容器室。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1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易发生火灾的库房;
2 采用低压燃气辐射板采暖的厂房和库房;
3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下列场所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本规范规定的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含隧道设备洞室);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物流中心仓库、行包快运基地、车站货物仓库和行李、包裹库;
3 牵引变电所的电容器室。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
1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易发生火灾的库房;
2 采用低压燃气辐射板采暖的厂房和库房;
3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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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涵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5.1 站场
-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8.1 通风、空气调节
- 8.2 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电线电缆
- 9.3 防雷、防爆
- 10 铁路隧道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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