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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通风、空气调节
8.1.1 喷漆库、油漆库、危险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酸性蓄电池充电间、输送甲、乙类油品泵房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甲、乙类油品进行配件清洗的滚动轴承间、空调机检修间、油压减震器检修间、燃料间、制动间等应设置防爆通风设施。
8.1.2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工作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屋顶应开设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通风窗;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工作间,通风口宜采用百叶窗或花格墙,孔洞的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0.3m。寒冷和严寒地区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采用机械通风时,正常通风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
8.1.3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及计算机的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电源室和通信传输室、程控交换机室及电源室,信号机械室的隔墙或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8.1.2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工作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屋顶应开设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通风窗;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工作间,通风口宜采用百叶窗或花格墙,孔洞的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0.3m。寒冷和严寒地区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采用机械通风时,正常通风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h。
8.1.3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及计算机的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电源室和通信传输室、程控交换机室及电源室,信号机械室的隔墙或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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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涵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5.1 站场
-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8.1 通风、空气调节
- 8.2 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电线电缆
- 9.3 防雷、防爆
- 10 铁路隧道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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