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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内消防给水
7.2.1 本规范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和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 内燃机车修车库、综合维修基地(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
2 车站站区内体积超过5000m³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综合建筑。
1 内燃机车修车库、综合维修基地(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
2 车站站区内体积超过5000m³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综合建筑。
条文说明
7.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并结合本规范附录A中“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要求。对需要设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做了补充性的规定。
内燃机车修车库、综合维修基地(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库、停车库火灾危险性分类虽然为丁类,但考虑到机械拆卸、清洗零件等,有发生火灾的隐患,从安全考虑本条规定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目前,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的生产房屋大多情况不采用合建。按火灾危险性分类丙、丁、戊类均存在,而且这些建筑物多建在沿线的一些县城所在车站,超出城镇消防站的保护范围,新线尤为突出。故从严掌握,规定应设室内消火栓,便于自救。
内燃机车修车库、综合维修基地(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库、停车库火灾危险性分类虽然为丁类,但考虑到机械拆卸、清洗零件等,有发生火灾的隐患,从安全考虑本条规定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目前,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的生产房屋大多情况不采用合建。按火灾危险性分类丙、丁、戊类均存在,而且这些建筑物多建在沿线的一些县城所在车站,超出城镇消防站的保护范围,新线尤为突出。故从严掌握,规定应设室内消火栓,便于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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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涵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5.1 站场
-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8.1 通风、空气调节
- 8.2 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电线电缆
- 9.3 防雷、防爆
- 10 铁路隧道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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