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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道穿越桥涵
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
4.2.2 新建铁路线路跨越各种既有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时,交叉处应设专用桥涵。专用桥涵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铁路桥梁下油、气管道所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外,套管或涵洞内顶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8m,宽度不应小于D+2.5m(D为输送管外径,含保护层)。
4.2.3 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既有铁路行洪涵洞内穿越。管道与道路、水渠穿越同一铁路桥孔时,应敷设在道路或水面之下,且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8m;铁路桥梁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的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4.2.2 新建铁路线路跨越各种既有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时,交叉处应设专用桥涵。专用桥涵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铁路桥梁下油、气管道所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等防护设备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外,套管或涵洞内顶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8m,宽度不应小于D+2.5m(D为输送管外径,含保护层)。
4.2.3 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既有铁路行洪涵洞内穿越。管道与道路、水渠穿越同一铁路桥孔时,应敷设在道路或水面之下,且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8m;铁路桥梁的梁底至桥下覆盖油、气管道的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条文说明
4.2.2 本条桥涵净空尺寸是根据原石油工业部与铁道部《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有关条款,并考虑铁路与输油、输气管道双方施工、养护等安全操作尺寸,以防互相干扰发生事故规定的。
4.2.3 铁路既有涵洞孔径一般较小,在原设计行洪功能情况下,再增加输油、输气管道将无法保证其安全,同时也影响原使用功能。因此,本条规定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行洪既有涵洞内穿越。
4.2.3 铁路既有涵洞孔径一般较小,在原设计行洪功能情况下,再增加输油、输气管道将无法保证其安全,同时也影响原使用功能。因此,本条规定新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行洪既有涵洞内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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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涵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5.1 站场
-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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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8.1 通风、空气调节
- 8.2 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电线电缆
- 9.3 防雷、防爆
- 10 铁路隧道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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