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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机务、车辆设施
3.2.1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端式,其终端车位的车钩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3.2.2 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3.2.4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³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2.2 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2.3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当位于山区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3.2.4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表3.2.4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条文说明
3.2.1 规定洗罐线为平坡,有利于调车时引导车组进出栈台和调对鹤位,且不易由于发生溜车事故而引起火灾。
对尽端式洗罐线规定终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是考虑当某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与其他车辆与失火车辆分离,减少火灾影响及损失,并可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缓冲段,有利安全。
3.2.2 本条主要是考虑卸空后的装有甲、乙类油品的罐车,由于残留油品的油蒸汽空间体积加大,仍有火灾危险性,故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9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有关要求,规定了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2.4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表5.0.3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表4.0.4、4.0.5综合确定的。如选取牵引变电所所址确有困难时,可以适当减少距离,但应考虑安全效果。
对尽端式洗罐线规定终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是考虑当某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与其他车辆与失火车辆分离,减少火灾影响及损失,并可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缓冲段,有利安全。
3.2.2 本条主要是考虑卸空后的装有甲、乙类油品的罐车,由于残留油品的油蒸汽空间体积加大,仍有火灾危险性,故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50160-92)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有关要求,规定了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3.2.4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表4.3.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表5.0.3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表4.0.4、4.0.5综合确定的。如选取牵引变电所所址确有困难时,可以适当减少距离,但应考虑安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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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涵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5.1 站场
-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8.1 通风、空气调节
- 8.2 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电线电缆
- 9.3 防雷、防爆
- 10 铁路隧道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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