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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防火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工程中的地下车站、水下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管道穿越铁路的防火设计。
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0.4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防火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工程中的地下车站、水下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管道穿越铁路的防火设计。
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0.4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铁路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做好工程防火设计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铁路工程的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建、构筑类型。
由于铁路地下车站、跨海或越江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工程性质特殊,其防火及结构安全构造、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许多设计要求不同于地面上的建、构筑物。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工程防火设计需要按国家有关专业标准进行专项防火和安全方面的设计。另外,对管道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因其管道工作压力大,在穿越铁路地段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列车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特别是电气化区段)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破坏性很大。故本规范未考虑这些特殊建、构筑物的具体防火和安全要求。因此,这些特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进行特殊的安全防护设计。
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关系到工程使用效果和公众安全,其中一些重大原则还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密切相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除满足铁路工程技术要求外,设计者还应提高防火意识,正确处理防火和生产、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符合防火技术标准的同时,还需要认真研究防火技术,合理确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火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1.0.4 铁路工程设计内容涉及面广,需要遵循的标准很多,本规范仅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列入与其相关的设计要求,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进行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做到相辅相承、协调统一。
铁路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做好工程防火设计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铁路工程的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明确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建、构筑类型。
由于铁路地下车站、跨海或越江隧道、城市地下隧道等工程性质特殊,其防火及结构安全构造、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许多设计要求不同于地面上的建、构筑物。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工程防火设计需要按国家有关专业标准进行专项防火和安全方面的设计。另外,对管道工作压力大于1.6MPa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因其管道工作压力大,在穿越铁路地段一旦出现泄漏,又遇明火(列车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火花,特别是电气化区段)很可能出现强烈爆炸或剧烈燃烧,破坏性很大。故本规范未考虑这些特殊建、构筑物的具体防火和安全要求。因此,这些特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进行特殊的安全防护设计。
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关系到工程使用效果和公众安全,其中一些重大原则还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密切相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除满足铁路工程技术要求外,设计者还应提高防火意识,正确处理防火和生产、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符合防火技术标准的同时,还需要认真研究防火技术,合理确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火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1.0.4 铁路工程设计内容涉及面广,需要遵循的标准很多,本规范仅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列入与其相关的设计要求,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进行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做到相辅相承、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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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涵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5.1 站场
-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8.1 通风、空气调节
- 8.2 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电线电缆
- 9.3 防雷、防爆
- 10 铁路隧道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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