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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10.1.1 纺织工程消防设备用电负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分类,相应的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10.1.2 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低压发电设备。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动力源拖动的消防泵。
10.1.3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标志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不应少于30min。
2 厂房内部与消防疏散兼用的运输、操作、检修等通道,其应急照明不应少于30min。
3 暂时继续工作房间的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
10.1.4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及空调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操作点所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照度标准。
10.1.5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10.1.6 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电源箱应布置在库外。
2 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其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3 馈电线路应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电击保护,保护电器应设在总电源箱内。
10.1.7 存放可燃物品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IP4X。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灯泡不应大于60W。当确需选用大于60W的灯泡时,应采取隔离、隔热、加大灯具的散热面积等措施确保灯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质。
10.1.8 服装加工、开棉、并条等易燃生产场所及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及有PEN线。其电气线路严禁直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
10.1.9 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及易积聚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吊车应采用橡套电缆等移动电缆供电,不应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导体。
10.1.2 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低压发电设备。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动力源拖动的消防泵。
10.1.3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的标志灯具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不应少于30min。
2 厂房内部与消防疏散兼用的运输、操作、检修等通道,其应急照明不应少于30min。
3 暂时继续工作房间的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
10.1.4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及空调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操作点所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照度标准。
10.1.5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10.1.6 存放可燃物品库房的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电源箱应布置在库外。
2 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其总电源箱的进线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3 馈电线路应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电击保护,保护电器应设在总电源箱内。
10.1.7 存放可燃物品库房,其照明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IP4X。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灯泡不应大于60W。当确需选用大于60W的灯泡时,应采取隔离、隔热、加大灯具的散热面积等措施确保灯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质。
10.1.8 服装加工、开棉、并条等易燃生产场所及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及有PEN线。其电气线路严禁直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敷设。
10.1.9 存放可燃物品的库房及易积聚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吊车应采用橡套电缆等移动电缆供电,不应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导体。
条文说明
纺织工程的特点是有大量的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物品仓库,部分生产场所和仓库存在气体爆炸环境及粉尘爆炸环境。由于火灾事故照明、火灾疏散指示标志、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紧急广播、消防联动、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值班室等方面,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中都已有规定,所以在《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电气专业的条文仅围绕纺织工程的特点,从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确定、防雷及防静电等部分作出相应的规定。
10.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是依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消防用水量来确定的。目前国内纺织工程中,不少厂房的建筑高度是超过24m的高层工业建筑,除固相聚合构筑物外一般厂房建筑高度均不会超过50m;鉴于各纺织、化纤企业的新产品、新品种层出不穷,且生产能力不同,很难逐个具体规定出其消防用电负荷级别。所以纺织工程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仍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来划分。
10.1.2 纺织工程中,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容量所占比例很小,平时也不运行;生产用电设备一般为二、三级负荷,电力系统按二、三级负荷供电较为普遍,而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往往是一、二级,所以对于供电不能满足消防用电需要的企业,本规范要求须有相应的供电措施来确保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条文中“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包括了供电公司不承诺消防用电的可靠性和用户不能解决从邻近单位获取第二电源等诸多可能。柴油发电机组等其他低压发电设备独立于公用电力网,是公用电力网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消防用电的最有效措施,为此规定了当公用电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低压发电设备。
对于仅设有消防泵的用户,许多单位采用电动机拖动的消防泵并同时设置柴油泵已有成熟的运行经验,且柴油泵也是公用电力网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继续用水灭火的最有效措施之一。采用电动机拖动的消防泵需要有电源供给,但柴油泵不需要动力电源,所以在本条文中提示用户:“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动力源拖动的消防泵”,不必只认准电动机拖动的消防泵。
10.1.3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在条文中对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均用“应急照明”表述。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除采用公网、柴油发电机等交流供电外,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及利用蓄电池通过逆变器交流供电已十分普遍,采用电子镇流器的荧光灯可以直流供电,所以本条明确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可以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纺织工程中的厂房面积大,内部的一些运输、操作、检修等通道由于其功能的需要,往往除按规定设置消防标志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照明外,还设有备用照明,在火灾补救时也具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功能,为此本规范规定了“厂房内部与消防疏散兼用的运输、操作、检修等通道,其应急照明不应少于30min”,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3条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照明的规定一致。
因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3条规定有不同场所最小火灾延续时间,第11.3.1条第2款“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要求设消防应急照明,但对于上述场所备用照明供电时间未作规定,因备用照明工作时间需涵盖火灾扑救的整个过程,所以本条规定了备用照明时间不得少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3条规定的最小火灾延续时间。
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为强制性条款。
10.1.4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及空调机房的照明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期间消防设备的正确操控及安全运行,为此规定了设置应急照明及操控设备处应急照明的照度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0.1.6~10.1.9 纺织工程中的原料库、成品库是防火重点,原纺织部对于防火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区照明采用投光灯采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2.4条规定了“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但随着生产的需要,库房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也加大且采用投光灯照明已无法满足需要。库房不设照明、不进电源线及电气装置是不现实的,为此本规范规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库房的总电源箱设在库外合适的位置,可使电源的进线与火灾危险场所的物料隔开。通过管理措施使人员离开库房时将库房的电源切断,做到库房无人及不操作时无电,避免因电气线路引发火灾。所以第10.1.6条第1款规定了仓库的总配电箱不应设在存放可燃物资的库房内。
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4.4.21条规定了“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 16895.2-2005/IEC 60364-4-42:2001第422.3.10条也规定了“从火灾危险的观点,在必需限制布线系统中故障电流引起后果的地方,应采用以下两种回路之一:
——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超过0.5A;
——由持续的绝缘监视器,监视器在出现绝缘故障时发出警告。鉴于库房的工作特点,为防止因电气线路引发电气火灾,第10.1.6条第2款规定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当接地故障电流超过预定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该款为强制性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16895.4-1997第531.2.1.3款要求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和回路的划分,应做到:该回路所接的负荷正常运行时,其预期可能出现的任何对地泄漏电流不致引起保护电器的误动作。虽然原料、成品库房为末端负荷,照明线路、动力线路数量有限,可能对地泄漏电流不会超过0.5A,但仍需采取补偿措施,避免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误动。
造成电气火灾是由电气设备产生的热积聚或热辐射造成的,馈电线路过载及线路短路、单相接地造成的发热及电弧都有可能引起火灾,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是抑制电气火灾的有效措施。所以规定了库房总电源箱设剩余电流保护器,确保接地故障电流不会超过危险值;总电源箱馈出回路设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及电击保护防止引发电气火灾和触电;为防止可能的机械性损伤,灯泡及灯具部件应具备足够的保护等。正在修订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取消了“火灾危险环境”部分,灯泡及灯具部件的保护等级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 16895.2-2005/IEC 60364-4-42:2001第422.3.9条“灯具应适合BE2场所并且应配备能提供保护等级至少为IP4X的外护物”的要求作出规定。
由于科学进步,新的光源会不断出现,防止灯泡表面温度引燃火灾,所以要求:选用大于60W灯泡时,要求能确保其温度不会引起火灾。
PEN线是保护中性线,有电流流过,PEN线采用裸导线或PEN对地放电电弧有可能引发火灾,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 16895.2-2005/IEC 60364-4-42:2001“向BE2场所供电的电路不允许有PEN线”的要求,规定严禁采用TN-C系统。
易燃环境的厂房和库房的电气火灾多因线路短路、接地故障、线路接头不好发热、导线选用截面偏小、导线敷设在易燃物旁或易燃物中等原因造成,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设计、施工、维护,会使电气火灾的发生受到抑制。调研到的用户普遍认为:电气线路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敷设可将电弧、导线绝缘碳化及燃烧控制在金属管内,与BE2火灾危险的物料隔开,是简单有效的措施。所以本条对线路敷设作出了规定。
第10.1.6条第3款、第10.1.7条、第10.1.8条为强制性条文。
吊车供电线路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导体,因碳刷及集电器在移动的过程中会产生电火花,电火花有可能引燃堆积的可燃性粉尘及其他可燃物品,而移动电缆可避免电源接入产生电火花。移动电缆可采用满足移动需要的丁腈聚氯乙烯绝缘及护套扁平软电缆等型号电缆。橡套电缆分为轻型、中型、重型,根据可能承受的机械外力、耐油性能等条件选用,是目前移动电缆应用最广的一种,本条按选用橡套电缆作出规定,不排除选用适用的其他型号的软电缆。
10.1.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是依据建筑物的高度和消防用水量来确定的。目前国内纺织工程中,不少厂房的建筑高度是超过24m的高层工业建筑,除固相聚合构筑物外一般厂房建筑高度均不会超过50m;鉴于各纺织、化纤企业的新产品、新品种层出不穷,且生产能力不同,很难逐个具体规定出其消防用电负荷级别。所以纺织工程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仍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来划分。
10.1.2 纺织工程中,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容量所占比例很小,平时也不运行;生产用电设备一般为二、三级负荷,电力系统按二、三级负荷供电较为普遍,而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往往是一、二级,所以对于供电不能满足消防用电需要的企业,本规范要求须有相应的供电措施来确保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条文中“预期公用电力网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包括了供电公司不承诺消防用电的可靠性和用户不能解决从邻近单位获取第二电源等诸多可能。柴油发电机组等其他低压发电设备独立于公用电力网,是公用电力网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消防用电的最有效措施,为此规定了当公用电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低压发电设备。
对于仅设有消防泵的用户,许多单位采用电动机拖动的消防泵并同时设置柴油泵已有成熟的运行经验,且柴油泵也是公用电力网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继续用水灭火的最有效措施之一。采用电动机拖动的消防泵需要有电源供给,但柴油泵不需要动力电源,所以在本条文中提示用户:“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动力源拖动的消防泵”,不必只认准电动机拖动的消防泵。
10.1.3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在条文中对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均用“应急照明”表述。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除采用公网、柴油发电机等交流供电外,采用蓄电池直流供电及利用蓄电池通过逆变器交流供电已十分普遍,采用电子镇流器的荧光灯可以直流供电,所以本条明确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可以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纺织工程中的厂房面积大,内部的一些运输、操作、检修等通道由于其功能的需要,往往除按规定设置消防标志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照明外,还设有备用照明,在火灾补救时也具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功能,为此本规范规定了“厂房内部与消防疏散兼用的运输、操作、检修等通道,其应急照明不应少于30min”,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1.3条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照明的规定一致。
因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3条规定有不同场所最小火灾延续时间,第11.3.1条第2款“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要求设消防应急照明,但对于上述场所备用照明供电时间未作规定,因备用照明工作时间需涵盖火灾扑救的整个过程,所以本条规定了备用照明时间不得少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6.3条规定的最小火灾延续时间。
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为强制性条款。
10.1.4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变配电所及空调机房的照明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期间消防设备的正确操控及安全运行,为此规定了设置应急照明及操控设备处应急照明的照度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0.1.6~10.1.9 纺织工程中的原料库、成品库是防火重点,原纺织部对于防火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区照明采用投光灯采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2.4条规定了“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但随着生产的需要,库房越来越大,火灾危险性也加大且采用投光灯照明已无法满足需要。库房不设照明、不进电源线及电气装置是不现实的,为此本规范规定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库房的总电源箱设在库外合适的位置,可使电源的进线与火灾危险场所的物料隔开。通过管理措施使人员离开库房时将库房的电源切断,做到库房无人及不操作时无电,避免因电气线路引发火灾。所以第10.1.6条第1款规定了仓库的总配电箱不应设在存放可燃物资的库房内。
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第4.4.21条规定了“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 16895.2-2005/IEC 60364-4-42:2001第422.3.10条也规定了“从火灾危险的观点,在必需限制布线系统中故障电流引起后果的地方,应采用以下两种回路之一:
——由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保护器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超过0.5A;
——由持续的绝缘监视器,监视器在出现绝缘故障时发出警告。鉴于库房的工作特点,为防止因电气线路引发电气火灾,第10.1.6条第2款规定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当接地故障电流超过预定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该款为强制性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 16895.4-1997第531.2.1.3款要求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和回路的划分,应做到:该回路所接的负荷正常运行时,其预期可能出现的任何对地泄漏电流不致引起保护电器的误动作。虽然原料、成品库房为末端负荷,照明线路、动力线路数量有限,可能对地泄漏电流不会超过0.5A,但仍需采取补偿措施,避免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误动。
造成电气火灾是由电气设备产生的热积聚或热辐射造成的,馈电线路过载及线路短路、单相接地造成的发热及电弧都有可能引起火灾,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是抑制电气火灾的有效措施。所以规定了库房总电源箱设剩余电流保护器,确保接地故障电流不会超过危险值;总电源箱馈出回路设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及电击保护防止引发电气火灾和触电;为防止可能的机械性损伤,灯泡及灯具部件应具备足够的保护等。正在修订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取消了“火灾危险环境”部分,灯泡及灯具部件的保护等级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 16895.2-2005/IEC 60364-4-42:2001第422.3.9条“灯具应适合BE2场所并且应配备能提供保护等级至少为IP4X的外护物”的要求作出规定。
由于科学进步,新的光源会不断出现,防止灯泡表面温度引燃火灾,所以要求:选用大于60W灯泡时,要求能确保其温度不会引起火灾。
PEN线是保护中性线,有电流流过,PEN线采用裸导线或PEN对地放电电弧有可能引发火灾,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 16895.2-2005/IEC 60364-4-42:2001“向BE2场所供电的电路不允许有PEN线”的要求,规定严禁采用TN-C系统。
易燃环境的厂房和库房的电气火灾多因线路短路、接地故障、线路接头不好发热、导线选用截面偏小、导线敷设在易燃物旁或易燃物中等原因造成,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设计、施工、维护,会使电气火灾的发生受到抑制。调研到的用户普遍认为:电气线路穿金属导管或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敷设可将电弧、导线绝缘碳化及燃烧控制在金属管内,与BE2火灾危险的物料隔开,是简单有效的措施。所以本条对线路敷设作出了规定。
第10.1.6条第3款、第10.1.7条、第10.1.8条为强制性条文。
吊车供电线路采用滑导线、滑触线等裸导体,因碳刷及集电器在移动的过程中会产生电火花,电火花有可能引燃堆积的可燃性粉尘及其他可燃物品,而移动电缆可避免电源接入产生电火花。移动电缆可采用满足移动需要的丁腈聚氯乙烯绝缘及护套扁平软电缆等型号电缆。橡套电缆分为轻型、中型、重型,根据可能承受的机械外力、耐油性能等条件选用,是目前移动电缆应用最广的一种,本条按选用橡套电缆作出规定,不排除选用适用的其他型号的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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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总体规划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消防车道
- 5 生产和储存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设施
- 5.3 储存设施
- 5.4 管道布置
- 6 建筑和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耐火等级
- 6.3 防火分区
- 6.4 防爆
- 6.5 安全疏散
- 6.6 建筑构造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火栓
- 7.3 室内消火栓
- 7.4 固定灭火设施
- 7.5 污水排水
- 8 防烟和排烟
-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采暖
- 9.2 通风、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3 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 附录A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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