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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固定灭火设施
7.4.1 下列场所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
2 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
3 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器室;
4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服装加工厂和针织服装工厂生产厂房;
5 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6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
7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制品和麻纺制品的地下仓库;
8 合成纤维厂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丙类原料仓库和切片仓库,化纤厂中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成品库、中间库;
9 化纤厂的可燃、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4.2 下列化纤厂中的高层丙类厂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粘胶纤维厂的原液车间;
2 聚酯厂的聚酯车间、固相缩聚;
3 锦纶纤维厂的聚合车间。
7.4.3 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储量大于2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储量大于5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宜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储量大于或等于5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以及移动消防设施不足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4.4 敷设电缆密集的夹层宜设置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1 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
2 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
3 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器室;
4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服装加工厂和针织服装工厂生产厂房;
5 甲、乙类生产厂房,高层丙类厂房;
6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
7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制品和麻纺制品的地下仓库;
8 合成纤维厂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丙类原料仓库和切片仓库,化纤厂中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成品库、中间库;
9 化纤厂的可燃、难燃物品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4.2 下列化纤厂中的高层丙类厂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粘胶纤维厂的原液车间;
2 聚酯厂的聚酯车间、固相缩聚;
3 锦纶纤维厂的聚合车间。
7.4.3 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储量大于2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储量大于5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宜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储量大于或等于5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以及移动消防设施不足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
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4.4 敷设电缆密集的夹层宜设置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条文说明
7.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世界公认的最有效的自救灭火设施,是应用最广、用量最大的自动灭火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
1926年由英国人开办的上海毛纺厂(原上海第十七毛纺厂)就在厂房、库房和办公室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世纪50年代原苏联援建的一些纺织工厂和我国自行设计的一些纺织工厂也采用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成功扑灭过多起火灾。如1958年建成的厦门纺织厂,曾发生4次火灾,均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启动成功将火扑灭,充分证明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主动灭火控火效能。
本规范依据纺织工程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历年发生火灾案例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阶段纺织工程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则如下:
1 生产和储存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为及时控火灭火,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室,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为便于人员及时疏散,减少火灾损失,应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服装类生产厂房。
3 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的场所,以自救为主,应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甲、乙类生产厂房和高层丙类生产厂房。
4 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和麻纺制品仓库火灾负载较大,设置在地下的仓库扑救困难;对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仓库,由于高架库房物品堆积密度大和高层仓库建筑物高大,发生火灾时扑救困难。因此,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棉、毛、丝、化纤等的地下仓库和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合成纤维工厂的丙类原料[如精对苯二甲酸(PTA)]仓库和切片仓库,储存的PTA等原料和切片通常采用袋装,一般破袋不入库,散落的原料很少,所以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化纤厂的成品库,主要包括短纤维仓库和长丝仓库,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 化学纤维工厂的生产厂房,有很多属于高层丙类生产厂房。如粘胶纤维工厂原液车间、聚酯工厂聚酯车间、固相聚合(SSP)生产厂房、锦纶工厂聚合车间。生产中多为封闭式,易燃物很少。我国粘胶纤维生产已有50多年的历史,随着生产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生产的安全性大幅度提高,近些年新建工程没有发生过火灾。聚酯生产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经验,锦纶生产在我国已有29年的经验。聚酯和锦纶装置生产为封闭式。物料在封闭的设备和管道内。我国聚酯和锦纶装置近30年没有发生过火灾,只是在开车初期曾有数起火情发生,原因为热媒管道的焊缝漏检,有砂眼,泵组连接法兰密封垫渗漏,造成热媒渗漏到保温材料中冒烟,扑救采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后,回流放空热媒,修补焊缝和更换密封垫。
针对化纤工厂,规范组对仪征化纤进行了调研,所调研的工厂均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多年运行不曾发生过火灾。
另外,聚酯装置在南方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楼板下集热困难,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启动。固相聚合(SSP)为全封闭式生产,厂房为框架结构,面积很小,在南方均采用开敞式厂房,我国固相聚合(SSP)装置从未发生过火灾,由于采用开放式厂房(高度大于50m),上部根本集不了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很困难。因此这类高层丙类生产厂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结合纺织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作出原则规定。
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移动消防设施水平综合考虑。一般大型和特大型化纤工厂均配有大型泡沫消防车和水罐车,移动消防力量很强,这类企业的可燃液体储罐区,当储罐较小时可以设置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小型化纤工厂如地处城镇远郊或地形复杂的地区,由于机动消防力量配备不足或消防车扑救困难,这类企业的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储罐区的泡沫液管道和冷却水管道由于长期处于不使用状态,为防止管道内铁锈等杂物堵塞泡沫产生器喷嘴和冷却水喷头或喷孔,按照石油化工行业多年使用经验,储罐区敷设的泡沫消防管和冷却水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由于直接采用镀锌钢管安装和加工可能损伤原有镀锌层,影响防腐蚀效果,故当钢管管径大于等于100mm时,宜将预制管道和管件进行二次镀锌处理,以确保镀锌层完好无损。
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款。
7.4.4 本条是针对化学纤维工厂中心控制室电缆夹层敷设的电缆密集,发热量大而作出的规定。
1926年由英国人开办的上海毛纺厂(原上海第十七毛纺厂)就在厂房、库房和办公室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世纪50年代原苏联援建的一些纺织工厂和我国自行设计的一些纺织工厂也采用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成功扑灭过多起火灾。如1958年建成的厦门纺织厂,曾发生4次火灾,均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启动成功将火扑灭,充分证明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主动灭火控火效能。
本规范依据纺织工程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历年发生火灾案例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阶段纺织工程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则如下:
1 生产和储存可燃物品数量多、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为及时控火灭火,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大于或等于50000纱锭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及除尘器室,大于或等于5000锭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亚麻纺织厂的除尘室,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麻、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为便于人员及时疏散,减少火灾损失,应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服装类生产厂房。
3 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的场所,以自救为主,应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甲、乙类生产厂房和高层丙类生产厂房。
4 棉、毛、丝、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和麻纺制品仓库火灾负载较大,设置在地下的仓库扑救困难;对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仓库,由于高架库房物品堆积密度大和高层仓库建筑物高大,发生火灾时扑救困难。因此,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棉、毛、丝、化纤等的地下仓库和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和高层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合成纤维工厂的丙类原料[如精对苯二甲酸(PTA)]仓库和切片仓库,储存的PTA等原料和切片通常采用袋装,一般破袋不入库,散落的原料很少,所以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化纤厂的成品库,主要包括短纤维仓库和长丝仓库,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 化学纤维工厂的生产厂房,有很多属于高层丙类生产厂房。如粘胶纤维工厂原液车间、聚酯工厂聚酯车间、固相聚合(SSP)生产厂房、锦纶工厂聚合车间。生产中多为封闭式,易燃物很少。我国粘胶纤维生产已有50多年的历史,随着生产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生产的安全性大幅度提高,近些年新建工程没有发生过火灾。聚酯生产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经验,锦纶生产在我国已有29年的经验。聚酯和锦纶装置生产为封闭式。物料在封闭的设备和管道内。我国聚酯和锦纶装置近30年没有发生过火灾,只是在开车初期曾有数起火情发生,原因为热媒管道的焊缝漏检,有砂眼,泵组连接法兰密封垫渗漏,造成热媒渗漏到保温材料中冒烟,扑救采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后,回流放空热媒,修补焊缝和更换密封垫。
针对化纤工厂,规范组对仪征化纤进行了调研,所调研的工厂均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多年运行不曾发生过火灾。
另外,聚酯装置在南方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楼板下集热困难,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启动。固相聚合(SSP)为全封闭式生产,厂房为框架结构,面积很小,在南方均采用开敞式厂房,我国固相聚合(SSP)装置从未发生过火灾,由于采用开放式厂房(高度大于50m),上部根本集不了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很困难。因此这类高层丙类生产厂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结合纺织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作出原则规定。
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移动消防设施水平综合考虑。一般大型和特大型化纤工厂均配有大型泡沫消防车和水罐车,移动消防力量很强,这类企业的可燃液体储罐区,当储罐较小时可以设置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中小型化纤工厂如地处城镇远郊或地形复杂的地区,由于机动消防力量配备不足或消防车扑救困难,这类企业的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储罐区的泡沫液管道和冷却水管道由于长期处于不使用状态,为防止管道内铁锈等杂物堵塞泡沫产生器喷嘴和冷却水喷头或喷孔,按照石油化工行业多年使用经验,储罐区敷设的泡沫消防管和冷却水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由于直接采用镀锌钢管安装和加工可能损伤原有镀锌层,影响防腐蚀效果,故当钢管管径大于等于100mm时,宜将预制管道和管件进行二次镀锌处理,以确保镀锌层完好无损。
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款。
7.4.4 本条是针对化学纤维工厂中心控制室电缆夹层敷设的电缆密集,发热量大而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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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总体规划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消防车道
- 5 生产和储存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设施
- 5.3 储存设施
- 5.4 管道布置
- 6 建筑和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耐火等级
- 6.3 防火分区
- 6.4 防爆
- 6.5 安全疏散
- 6.6 建筑构造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火栓
- 7.3 室内消火栓
- 7.4 固定灭火设施
- 7.5 污水排水
- 8 防烟和排烟
-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采暖
- 9.2 通风、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3 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 附录A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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