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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纺织工程设计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配置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
7.1.2 纺织工程消防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城镇或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自建消防水池或给水厂。
7.1.3 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
7.1.4 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不应与生活水池合建。
7.1.5 纺织工程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时,可采用12m³。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³时,可采用18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3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检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1.6 纺织工程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化纤厂和化学原料厂的露天装置区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1.7 纺织工程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第7.3节的规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1.2 纺织工程消防用水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远离城镇或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自建消防水池或给水厂。
7.1.3 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塔塔底水池和水泵吸水池不应兼作消防水池。
7.1.4 消防用水与生产用水宜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不应与生活水池合建。
7.1.5 纺织工程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时,可采用12m³。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³时,可采用18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3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检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1.6 纺织工程建筑物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化纤厂和化学原料厂的露天装置区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1.7 纺织工程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第7.3节的规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针对目前有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消防设施配套建设的实际情况,强调纺织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合理配置消防给水排水与灭火设施。
7.1.2 本条对纺织工程的消防水源作了原则规定。
水是火灾的克星。水用作灭火剂在扑灭火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用水灭火不仅灭火效果好,而且使用方便,器材简单,价格便宜,具有独特优势。
消防水源是否可靠,直接影响灭火效果。火灾统计资料表明,成功扑灭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失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少消防用水,许多火灾失控造成严重后果,大多是消防给水不完善、火场缺水造成的。
可以作为消防水源的有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企业自建给水厂、天然水源(江河、湖泊、池塘等)及其他水源(游泳池、水景水池等)。
使用天然水源及其他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是有条件的,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的最低水位时有足够的水量;在寒冷地区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水中悬浮物等杂质及油品污染物不能影响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取水方便,在天然水源地能修建消防码头、自流井、回车场等,消防车能靠近水源地且在最低水位时能吸上水。其他水源(游泳池、水景水池等)的有效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水池检修时或寒冷季节仍能保证消防水量。
纺织工程由于生产产品品种多样,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消防用水量和消防水压要求相差很大,因此在确保安全供水的前提下,对消防水源的选择应区别对待。中小型纺织工程生产规模较小,产品品种单一,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较少,一般多建于城镇郊区或经济开发区内,有条件就近依托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既可降低工程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又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中小型纺织工程的消防用水宜优先考虑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企业远离城镇,或者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时,如当市政供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时,应建消防水池或自建给水站。在江苏和浙江一带的很多化纤工厂(聚酯工程)都设有给水净化成套设备处理净化河水,处理净化后的河水作为生产和消防用水。大型、特大型纺织工程建设规模大、生产装置多,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大,应配套建设给水厂。如江苏某化纤工业联合公司建有25万吨/日给水厂、湖北某化纤(集团)公司建有20万吨/日给水厂。
大部分纺织工程属于丙类。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一般都大于25L/s,有的大于100L/s。消防用水压力要求较高,中小型纺织工程一般要求0.4MPa~0.6MPa,大型和特大型化纤工厂要求0.7MPa~1.2MPa。若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对保证消防水量和水压要求有困难。为确保消防供水安全可靠,纺织工程一般都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纺织工程一般不直接使用天然水源及其他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除非具备可靠供水条件或者重大火灾非动用不可时。
7.1.3 纺织工程消防用水量较大,循环冷却水系统中的总储量难以保证消防用水总量,且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量未考虑消防时的用水。当循环冷却水大量用作消防用水时,循环冷却水系统由于水量不足、水压下降会导致换热设备冷却效果下降而直接影响正常生产,甚至造成设备损坏等二次灾害的发生。此外,循环冷却水系统投加的水质稳定剂品种多样、成分复杂,是否会对泡沫灭火系统所用的泡沫灭火剂发泡率有影响,目前尚无定论。另外,循环冷却水系统在主装置大检修时也需放空清洗维修,保证消防用水很困难。因此,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不应用作消防水源。
7.1 4 纺织工程的消防用水和生产用水量一般都较大,分建水池占地面积大,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池因长年不动用会形成“死水”,因此消防用水宜与生产用水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可以采取下列技术措施之一防止消防用水被挪用:
1 生产用水的水泵吸水管置于合建水池的消防最高设计水位之上。
2 生产用水水泵吸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在消防最高设计水位管段处留有进气孔或设置真空破坏管。
3 在水池中设置溢流墙,溢流墙顶为消防最高设计水位。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消防用水不应与生活饮用水合建水池。
7.1.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由于消防水箱经常储存规定容量的消防用水量,并借助重力流保证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因而供水是安全可靠的。化纤生产工厂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有困难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稳压水泵、气压罐)、管网和配套的电气和自控设备组成。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特点是必须借助稳压设施,使消防给水系统平时处在准工作状态,一旦发生火灾,借助压力联动装置快速启动消防水泵供水。由于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启动及时,消防供水是安全可靠的。参照美国、德国等国规范要求及我国陆续引进国外成套技术和设备建成的石油化工、化纤生产企业近30年的实际运行经验,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以不设置消防水箱。
7.1.2 本条对纺织工程的消防水源作了原则规定。
水是火灾的克星。水用作灭火剂在扑灭火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用水灭火不仅灭火效果好,而且使用方便,器材简单,价格便宜,具有独特优势。
消防水源是否可靠,直接影响灭火效果。火灾统计资料表明,成功扑灭火灾的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失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场缺少消防用水,许多火灾失控造成严重后果,大多是消防给水不完善、火场缺水造成的。
可以作为消防水源的有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企业自建给水厂、天然水源(江河、湖泊、池塘等)及其他水源(游泳池、水景水池等)。
使用天然水源及其他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是有条件的,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的最低水位时有足够的水量;在寒冷地区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水中悬浮物等杂质及油品污染物不能影响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取水方便,在天然水源地能修建消防码头、自流井、回车场等,消防车能靠近水源地且在最低水位时能吸上水。其他水源(游泳池、水景水池等)的有效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水池检修时或寒冷季节仍能保证消防水量。
纺织工程由于生产产品品种多样,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消防用水量和消防水压要求相差很大,因此在确保安全供水的前提下,对消防水源的选择应区别对待。中小型纺织工程生产规模较小,产品品种单一,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较少,一般多建于城镇郊区或经济开发区内,有条件就近依托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既可降低工程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又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中小型纺织工程的消防用水宜优先考虑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当企业远离城镇,或者市政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时,如当市政供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时,应建消防水池或自建给水站。在江苏和浙江一带的很多化纤工厂(聚酯工程)都设有给水净化成套设备处理净化河水,处理净化后的河水作为生产和消防用水。大型、特大型纺织工程建设规模大、生产装置多,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大,应配套建设给水厂。如江苏某化纤工业联合公司建有25万吨/日给水厂、湖北某化纤(集团)公司建有20万吨/日给水厂。
大部分纺织工程属于丙类。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一般都大于25L/s,有的大于100L/s。消防用水压力要求较高,中小型纺织工程一般要求0.4MPa~0.6MPa,大型和特大型化纤工厂要求0.7MPa~1.2MPa。若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对保证消防水量和水压要求有困难。为确保消防供水安全可靠,纺织工程一般都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纺织工程一般不直接使用天然水源及其他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除非具备可靠供水条件或者重大火灾非动用不可时。
7.1.3 纺织工程消防用水量较大,循环冷却水系统中的总储量难以保证消防用水总量,且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量未考虑消防时的用水。当循环冷却水大量用作消防用水时,循环冷却水系统由于水量不足、水压下降会导致换热设备冷却效果下降而直接影响正常生产,甚至造成设备损坏等二次灾害的发生。此外,循环冷却水系统投加的水质稳定剂品种多样、成分复杂,是否会对泡沫灭火系统所用的泡沫灭火剂发泡率有影响,目前尚无定论。另外,循环冷却水系统在主装置大检修时也需放空清洗维修,保证消防用水很困难。因此,纺织工程的循环冷却水不应用作消防水源。
7.1 4 纺织工程的消防用水和生产用水量一般都较大,分建水池占地面积大,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池因长年不动用会形成“死水”,因此消防用水宜与生产用水合建水池。合建水池可以采取下列技术措施之一防止消防用水被挪用:
1 生产用水的水泵吸水管置于合建水池的消防最高设计水位之上。
2 生产用水水泵吸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在消防最高设计水位管段处留有进气孔或设置真空破坏管。
3 在水池中设置溢流墙,溢流墙顶为消防最高设计水位。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消防用水不应与生活饮用水合建水池。
7.1.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由于消防水箱经常储存规定容量的消防用水量,并借助重力流保证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因而供水是安全可靠的。化纤生产工厂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有困难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主要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稳压水泵、气压罐)、管网和配套的电气和自控设备组成。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特点是必须借助稳压设施,使消防给水系统平时处在准工作状态,一旦发生火灾,借助压力联动装置快速启动消防水泵供水。由于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启动及时,消防供水是安全可靠的。参照美国、德国等国规范要求及我国陆续引进国外成套技术和设备建成的石油化工、化纤生产企业近30年的实际运行经验,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以不设置消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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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总体规划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消防车道
- 5 生产和储存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设施
- 5.3 储存设施
- 5.4 管道布置
- 6 建筑和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耐火等级
- 6.3 防火分区
- 6.4 防爆
- 6.5 安全疏散
- 6.6 建筑构造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火栓
- 7.3 室内消火栓
- 7.4 固定灭火设施
- 7.5 污水排水
- 8 防烟和排烟
-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采暖
- 9.2 通风、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3 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 附录A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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