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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厂内消防车道
4.3.1 厂区内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确保消防车能到达任何需要灭火的区域。
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当厂区围墙外侧已设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可利用厂区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但应与厂区内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兼有消防扑救功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4.3.2 消防车道的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的最近距离,双车道不应小于0.5m,单车道不应小于1.0m。
4.3.3 当“”形或“”形建筑物的总长度及总宽度均大于150m时,应在其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3.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9m,不应小于6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不应小于9m。
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当厂区围墙外侧已设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可利用厂区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但应与厂区内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兼有消防扑救功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4.3.2 消防车道的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的最近距离,双车道不应小于0.5m,单车道不应小于1.0m。
4.3.3 当“”形或“”形建筑物的总长度及总宽度均大于150m时,应在其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3.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9m,不应小于6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不应小于9m。
条文说明
4.3.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对厂区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部位作了规定,纺织工程应按照该规范进行消防车道的设计。
根据以往纺织工程设计的经验,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利于消防车迅速接近火场,所以纺织工程进行工厂总平面布置时,往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但当厂区围墙外侧靠近围墙处已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此段围墙内侧可不另设消防车道,而利用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并使该消防车道与厂区内的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以便消防车顺利达到厂区内的任何部位。
将此段围墙设计为通透栏杆的规定也是吸取了现有工程的做法,实践证明此做法能满足使用要求。
4.3.2 单车道的路面较窄,为便于错车,规定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等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条文中照明电杆、行道树、标志杆等以杆中心为起止点计算间距。
4.3.3 条文中建筑物的总宽度指连接各翼之间的建筑物的总尺寸。如果建筑物的总长度和总宽度均超过150m,当建筑物中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在建筑物的外侧进行扑救较困难,因此应在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在“”形建筑物两翼之间设置1条贯通的消防车道后,如该车道与建筑物外侧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50m,该建筑物的另外两翼之间可不再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中“贯通的消防车道”指该消防车道的两端均能与建筑物外围的消防车道相连接,即在“”形或“”形有建筑物封闭的一端,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路面上方的净空高度及路面内侧转弯半径的大小,与消防车的外形尺寸、行车速度、扑救火灾时消防车的数量等密切相关。条文中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目前常用消防车的性能和外形尺寸作出,车道净宽和路面上方净高不应小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9m(有困难的地段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6m)的消防车道,适用于一般消防车。火灾时火势猛、燃烧快、辐射热强,动用的消防车车型大、数量多的工厂,应采用车道宽度不小于6m,路面上方净高不小于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为12m(有困难的地段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9m)的消防车道。防火设计中应了解当地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合理设计消防车道。
根据以往纺织工程设计的经验,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利于消防车迅速接近火场,所以纺织工程进行工厂总平面布置时,往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但当厂区围墙外侧靠近围墙处已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此段围墙内侧可不另设消防车道,而利用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并使该消防车道与厂区内的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以便消防车顺利达到厂区内的任何部位。
将此段围墙设计为通透栏杆的规定也是吸取了现有工程的做法,实践证明此做法能满足使用要求。
4.3.2 单车道的路面较窄,为便于错车,规定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等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条文中照明电杆、行道树、标志杆等以杆中心为起止点计算间距。
4.3.3 条文中建筑物的总宽度指连接各翼之间的建筑物的总尺寸。如果建筑物的总长度和总宽度均超过150m,当建筑物中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在建筑物的外侧进行扑救较困难,因此应在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在“”形建筑物两翼之间设置1条贯通的消防车道后,如该车道与建筑物外侧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大于150m,该建筑物的另外两翼之间可不再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中“贯通的消防车道”指该消防车道的两端均能与建筑物外围的消防车道相连接,即在“”形或“”形有建筑物封闭的一端,需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路面上方的净空高度及路面内侧转弯半径的大小,与消防车的外形尺寸、行车速度、扑救火灾时消防车的数量等密切相关。条文中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目前常用消防车的性能和外形尺寸作出,车道净宽和路面上方净高不应小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9m(有困难的地段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6m)的消防车道,适用于一般消防车。火灾时火势猛、燃烧快、辐射热强,动用的消防车车型大、数量多的工厂,应采用车道宽度不小于6m,路面上方净高不小于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为12m(有困难的地段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9m)的消防车道。防火设计中应了解当地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合理设计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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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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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厂内消防车道
- 5 生产和储存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设施
- 5.3 储存设施
- 5.4 管道布置
- 6 建筑和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耐火等级
- 6.3 防火分区
- 6.4 防爆
- 6.5 安全疏散
- 6.6 建筑构造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火栓
- 7.3 室内消火栓
- 7.4 固定灭火设施
- 7.5 污水排水
- 8 防烟和排烟
-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9.1 采暖
- 9.2 通风、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10.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
-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3 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 附录A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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