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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纺织工程防火设计,其中纺织服装加工厂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3 纺织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各类纺织工程的生产特点,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纺织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概括地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理由和要达到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纺织工程”,是“大纺织”的概念,涵盖各类纺织及印染工程、化学纤维及部分化学纤维原料制造工程、纺织服装制造工程等。即现行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第17大类纺织业(包括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加工,毛纺织和染整加工,麻纺织,丝绢纺织及精加工,纺织制成品制造中的非织造布制造。帘子布制造,针织品、编织品制造等),第18大类中的纺织服装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也包括部分化学纤维原料制造业(本规范涉及的化学纤维原料制造指粘胶纤维的浆粕制造、石油化纤聚合物制造中的聚合部分等)。本规范中不包括正在开发、研制和试生产的高新技术纤维工程,详见图1。
图1 本规范适用的“纺织工程”范围
1.0.3 本条提出了本规范的要求,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到“防患于未然”。设计人员应针对纺织工程的实际情况,研究生产工艺特点,控制火源,防止和减少火灾发生。并应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采用行之有效的消防措施,从积极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1.0.4 本条阐明了本规范与相关规范的关系。《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专业性较强的技术规范,纺织工程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例如:纺织工程中,职工生活区及工厂内独立建造的综合办公楼、职工食堂等行政生活设施或行政生活设施贴邻生产厂房建造,且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其防火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又如:化纤厂和化纤原料厂中露天装置的防火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爆炸环境的电气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静电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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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3 防雷与防静电接地
- 附录A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B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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