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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供暖通风及绿化
10.2.1 采暖地区建筑的供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0.2.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通风措施。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屋地面面积的3%。
10.2.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2 生产区四周和局部地区可种植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3 生产区围墙2m以外可种植乔木,辅助区可种植各类植物。
10.2.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通风措施。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屋地面面积的3%。
10.2.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2 生产区四周和局部地区可种植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3 生产区围墙2m以外可种植乔木,辅助区可种植各类植物。
条文说明
10.2.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设计可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通风方式。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的通风能力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确定的。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的面积和布置是参照日本规范确定的,其通风次数相当于3次/h。
10.2.3 第2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液化石油气气体积聚在树木和其他植物中,引发火灾。
10.2.3 第2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液化石油气气体积聚在树木和其他植物中,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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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
- 4.1 一般规定
- 4.2 管道设计
- 4.3 管道敷设
- 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 5.1 一般规定
- 5.2 平面布置
- 5.3 工艺及设备
- 6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
- 6.1 平面布置
- 6.2 工艺及设备
- 7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 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9 管材及管道附件、储罐及其他容器和防腐
- 9.1 管材及管道附件
- 9.2 管道的连接
- 9.3 储罐及其他容器
- 9.4 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 10 建筑防火与供暖通风及绿化
- 10.1 建筑防火
- 10.2 供暖通风及绿化
- 11 消防给水、站区排水与灭火器配置
- 11.1 消防给水
- 11.2 站区排水
- 11.3 灭火器配置
- 12 电气与通信
- 12.1 电气
- 12.2 防雷及防静电
- 12.3 检测仪表和报警系统
- 12.4 通信
- 附录A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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