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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其他


12.6.1 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12.6.2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房控制室或消防车库合并设置,四、五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可与油库值班室合并设置。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石油库的报警信号应在消防值班室显示。
12.6.3 储罐区、装卸区和辅助作业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12.6.4 储罐区和装卸区内,宜在四周道路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6.5 储存甲B类和乙A类液体且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外浮顶罐,应在储罐上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并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要求划分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当采用光纤型感温探测器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盘二次密封圈的上面。当采用光纤光栅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
12.6.6 石油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2.6.7 采用烟雾或超细干粉灭火设施的四、五级石油库,其烟雾或超细干粉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1座储罐安装多个发烟器或超细干粉喷射口时,发烟器、超细干粉喷射口应联动,且宜对称布置。
    2 烟雾灭火的药剂强度及安装方式,应符合有关产品的使用要求和规定。
    3 药剂及超细干粉的损失系数宜为1.1~1.2。
12.6.8 石油库内的集中控制室、变配电间、电缆夹层等场所采用气溶胶灭火装置时,气溶胶喷放出口温度不得大于80℃。
条文说明
12.6.1、12.6.2 此两条规定是为了及时将火警传达给有关部门,以便迅速组织灭火行动。
12.6.3、12.6.4 石油库的火灾报警如果采用库区集中的警笛和电话报警,这对于油库的安全是很不够的,油库内的安全巡回检查不能做到随时发现火情随时报警,所以本条规定在储罐区、装卸区、辅助生产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在储油区、装卸区的四周道路设手动报警设施(手动按钮),以增加报警速度,减少火灾损失。
12.6.5 浮顶储罐初期火灾不大,尤其是低液面时难以及时发现,所以要求储存甲B类和乙A类易燃液体的浮顶罐,应在储罐上应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装置,以便能尽快探知火情。国内工程中,大型储罐大部分采用光纤感温探测器,其中又以采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居多。光纤感温探测器是一种无电检测技术,与其他类型探测装置相比,在安全性、可靠性和精确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
12.6.7 对本条各款规定说明如下:
    1 多个发烟器或超细干粉喷射口安装在1座储罐上时,如不同时工作,直接影响灭火效果,所以规定必须联动,保证同时启动。
    2 烟雾灭火的设备选用、安装方式,建议在生产厂家推荐的基础上进行。长沙消防器材厂和天津消防研究所在进行多次烟雾灭火试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国的烟雾灭火装置应用情况推荐了下面的可供参考的药剂供应强度:
    (1)当发烟器安装在罐外时,汽油储罐不小于0.95kg/㎡,柴油储罐不小于0.70kg/㎡;
    (2)当发烟器安装在罐内时,汽油储罐不小于0.75kg/㎡,柴油储罐不小于0.55kg/㎡;
    3 药剂损失系数是考虑工程使用和试验之间的差距,根据一般气体灭火所用系数规定的。
12.6.8 气溶胶是一种液体或固体微粒悬浮于气体介质中所组成的稳定或准稳定物质系统,目前是替代卤代烷的理想产品,使用中可以自动喷放,也可人工控制喷放,在气体灭火的场所比二氧化碳便宜得多,其喷放方式比二氧化碳装置也安全简单得多。气溶胶装置生产厂家很多,在选用时一定要了解产品性能,有的产品由于喷放温度高,误喷后发生过烧死人的事故,所以本条规定气溶胶喷放出口温度不得大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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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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