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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消防车配备


12.5.1 当采用水罐消防车对储罐进行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台数应按储罐最大需要水量进行配备。
12.5.2 当采用泡沫消防车对储罐进行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台数应按一个最大着火储罐所需的泡沫液量进行配备。
12.5.3 设有固定式消防系统的石油库,其消防车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石油库应配备3辆泡沫消防车;当特级石油库中储罐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³时,还应配备1辆举高喷射消防车。
    2 一级石油库中,当固定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³或外浮顶储罐、浮盘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³时,应配备2辆泡沫消防车;当一级石油库中储罐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³时,还应配备1辆举高喷射消防车。
    3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³的二级石油库,当固定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³或外浮顶储罐、浮盘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³时,应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
12.5.4 石油库应与邻近企业或城镇消防站协商组成联防。联防企业或城镇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符合下列要求时,可作为油库的消防车辆:
    1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能对着火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2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能对相邻储罐进行冷却的消防车辆;
    3 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能对着火储罐提供泡沫的消防车辆。
12.5.5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最远着火的地上储罐的时间不超过5min;到达最远着火覆土油罐的时间不宜超过10min。
条文说明
12.5.3 设有固定消防系统时,机动消防力量只是固定系统的补充,对于库容大的一级石油库,配备一定数量的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泡沫设备,加强消防力量是非常必要的。
12.5.4 消防车的数量可考虑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车辆。关于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消防车辆,是指能够适用于冷却和扑灭储罐火灾的消防车辆。具备协作条件的单位,首先要保证本单位应有最基本的消防力量,援外车辆具体能出多少消防车,需协商解决。
    为了有效利用协作条件,对于协作单位可供使用的车辆到达火场的时间分不同情况作出规定的理由如下:
    (1)协作单位的消防车辆在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到达着火储罐现场,就可及时对着火储罐进行冷却,保证着火储罐不会由于燃烧时间过长而发生严重变形或破裂,或对邻近储罐造成威胁;
    (2)协作单位的消防车辆在接到火灾报警后10min内到达相邻储罐现场,对相邻储罐进行冷却,可以保证相邻储罐不被着火储罐烘烤时间过长而也发生爆炸和着火事故;
    (3)着火储罐和相邻储罐的冷却得到保证时,就可以控制火势,协作单位的泡沫消防车辆在接到火灾报警后20min内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是合适的。
12.5.5 消防车的主要消防对象是储罐区。因为储罐一旦着火,蔓延很快,扑救困难,辐射热对邻近储罐的威胁大,地上钢储罐被火烧5min就可使罐壁温度升到500℃,钢板强度降低一半;10min可使罐壁温度升到700℃,钢板强度降低80%以上,此时储罐将严重变形乃至破坏。所以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必须在短时间内进行冷却和灭火。为此,规定了消防车至储罐区的行车时间不得超过5min,以保证消防车辆到达火场扑救火灾。
    据调查,消防车在油库内的行车速度一般为30km/h,这样在5min内,其最远点可达2.5km。实际上石油库内消防车至储罐区的行车距离大都可以满足5min到达火场的要求。
    对于覆土油罐,消防车主要用于扑救油罐可能发生的流淌火灾及对救火人员的辅助掩护。基于本规范第6.2.5条对覆土立式油罐的建筑要求,考虑到流淌火灾不会马上流出罐室外,加上覆土立式油罐大多都建于山区,消防车很难在5min内到达火场,故规定其“到达最远着火覆土油罐的时间不宜超过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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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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