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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桶装液体库房
10.3.1 空、重桶的堆放,应满足灌装作业及空、重桶收发作业的要求。空桶的堆放量宜为1d的灌装量,重桶的堆放量宜为3d的灌装量。
10.3.2 空桶可露天堆放。
10.3.3 重桶应堆放在库房(棚)内。桶装液体库房(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类液体重桶与丙类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宜设防火墙。
2 Ⅰ、Ⅱ级毒性液体重桶与其他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3 甲B、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
4 桶装液体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当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为两层建筑。
5 桶装液体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液体桶装液体库房,可在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桶装液体库房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6 桶装液体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10.3.3的规定。
表10.3.3 桶装液体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
10.3.4 桶的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但不得超过6层。
2 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B类液体和有毒液体不得超过2层,乙类和丙A类液体不得超过3层,丙B类液体不得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液体的重桶均不得超过2层。
3 运输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桶垛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5m。
4 单层的桶装液体库房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m。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桶与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得小于1m。
10.3.3 为防止重桶遭受人为损坏,以及防止因日晒而升温,重桶需堆放在室内或棚内。
1 甲、乙类液体重桶如与丙类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整个库房都得采取防爆措施,从安全和经济两方面考虑,有必要用防火隔墙将两者隔开。
2 Ⅰ、Ⅱ级毒性液体在防护上,不仅要考虑可能发生的火灾问题,还要考虑毒性对人员的危害问题,故与其他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3 甲B、乙类液体重桶库房若建成地下或半地下式,重桶密闭不严或一旦渗漏,房间内容易积存可燃气体,存在发生火灾、爆炸的不安全因素。
4 甲、乙类液体安全防火要求严格,为避免摔、撞甲、乙类液体重桶,其重桶库房需单层建造。丙类液体火灾危险性较小,为节省占地,其重桶库房可为两层建筑,但需满足二级耐火等级要求。
5 重桶库房设外开门,有利于发生火灾事故时人员和重桶疏散。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规定“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要求不应小于2m”,是为了满足用叉车搬运或堆放重桶的要求;对重桶堆放间要求设置高于室内地坪0.15m的非燃烧材料建造的斜坡式门槛,主要是为了在重桶堆放间发生液体流淌或着火、爆炸事故时,尽量使液体或流淌火灾控制在门以里,缩小事故波及范围。斜坡式门槛也不宜过高,过高将给平时作业造成不便。
6 本款重桶库房的单栋建筑面积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10.3.4 为方便对桶的检查、取样、搬运和堆码安全,根据空桶、重桶和火灾危险性类别,本条规定了堆码层数和有关通道宽度。这一规定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给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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