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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铁路罐车装卸设施
1 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液体运输量确定。
2 铁路罐车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3 铁路罐车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4 装卸线上罐车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8.1.2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20m。
2 卸甲B、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5m。
3 装卸丙类液体的不应小于10m。
8.1.3 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宜单独设置铁路罐车装卸线:
1 甲A类液体;
2 甲B类液体、乙类液体、丙A类液体;
3 丙B类液体。
当以上液体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类液体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8.1.4 桶装液体装卸车与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液体车位至相邻罐车车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0m。不同时作业时可不限制。
8.1.5 罐车装卸线中心线与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8.1.6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1.7 铁路中心线至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m。
8.1.8 桶装液体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其高差不应小于1.1m。站台边缘至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等于1.1m时,不应小于1.75m;
2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大于1.1m时,不应小于1.85m。
8.1.9 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8.1.10 不应在同一装卸线的两侧同时设置罐车装卸栈桥。铁路装卸线为单股道时,装卸栈桥宜与装卸泵站同侧布置。
8.1.11 罐车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m~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8.1.12 罐车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其距离不应小于2m;
2 自轨面算起3m以上,其距离不应小于1.85m。
8.1.13 罐车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8.1.14 相邻两座罐车装卸栈桥的相邻两条罐车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装卸甲B、乙类液体时,其距离不应小于10m。
2 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液体时,其距离不应小于6m。
8.1.15 在保证装卸液体质量的情况下,性质相近的液体可共享鹤管,但航空油料的鹤管应专管专用。
8.1.16 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A类液体和Ⅰ、Ⅱ级毒性液体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8.1.1 对本条各款规定说明如下:
1 按照运输量确定装卸线的车位数,是为了使装卸设施的能力与石油库的周转、储存能力相匹配,从而提高装卸设施的利用率,发挥其效益。
2 由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为了安全防火,送取罐车的机车采取推车进库、拉车出库的作业方式,即机车一般不需进入装卸区内。因此,无须将装卸线建成贯通式。
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石油库将油品装卸线建成贯通式。虽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增加了严格的油品装卸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但是,装卸设施工程和送取机车走行距离的增加,使石油库的建设资金和日常运营费用均有所增加。而且,油品装卸操作的复杂化,也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3 罐车装卸线为平直线,既便于装卸栈桥的修建和工艺管道的敷设与维修,又便于罐车的安全停靠,防止溜车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对罐车内的液体准确计量和装满卸空。
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也能进行作业。但这样设置,由于车辆距栈桥的空隙较大,装卸作业不方便,同时,罐车列相邻的车钩中心线相互错开,车辆的摘挂作业也较困难。而且,也不便于装卸栈桥的修建和输油管道的敷设与维修。因此,只有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设在曲线上。
如果装卸线直线段始端至栈桥第一鹤位的距离小于采用储罐车长度的1/2时,由于第一鹤位的储罐车部分停在曲线上,不利于此储罐车的对位和插取鹤管操作。
4 每条油品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装卸线有效长度(m);
L1——机车至警冲标的距离(m),取L1=9m;
L2——机车长度(m),取常用大型调车机车长度值为22m;
L3——储罐车列的总长度(m);
L4——装卸线终端安全距离(m),取L4=20m。
对于有一条以上装卸线的油库装卸区,机车在送取、摘挂罐车后,其前端至前方警冲标应留有供机车司机向前方及邻线嘹望的9m距离,以保证机车安全地退出。
终端车位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间20m的安全距离,是考虑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罐车着火时,为规避着火罐车,将其后部的罐车后移所必需的安全距离。同时有此段缓冲距离,也利于罐车列的调车对位,以及避免发生罐车冲出车挡的事故。
8.1.2 对本条各款规定说明如下:
1 装甲B、乙A类油品的股道中心线两侧各15m范围内为爆炸危险区域2区,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均不得侵入该区域。因此,规定其距非罐车装卸线中心线不应小于20m。
2 卸甲B、乙A类油品的股道中心线两侧各3m范围内为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2区,小于装甲B、乙A类油品的股道中心线两侧的爆炸危险区域,因此,适当减小距离,其与非罐车装卸线中心线最小间距为15m。
3 丙类油品的火灾危险性等级较低,而且在常温下无爆炸危险,规定其装卸线中心线距非罐车装卸线中心线只要为安全调车和消防留有一定的间距即可。因此,规定其与非罐车装卸线中心线最小间距为10m。
8.1.8 本条的规定是与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2006相协调的。该规范规定:普通货物站台应高出轨面1.10m,其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为1.75m;高出轨面距离大于1.10m且小于或等于4.80m的货物高站台,其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为1.85m。
8.1.9 规定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既防止接卸过程中的油品泄漏,污染环境,又防止油品蒸发气体的外泄,确保接卸操作安全。
规定装卸车流速不应大于4.5m/s,是为了防止静电危害,便于装车量的控制,减少油气挥发,减少管道振动和减小管道水击力。
国外有关标准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灌装流速也有严格限制。例如,美国API标准规定,不论管径如何,流速限值为4.5m/s~6.0m/s;美国Mobil公司标准规定,DN100鹤管最大装车流量不应大于125m³/h,折算流速为4.4m/s。
8.1.10 “不应在同一装卸线的两侧同时设置罐车装卸栈桥”,是指两座栈桥不能共用一条铁路罐车装卸线,否则会给调车和装卸作业带来很多不安全问题,而且更不利用消防。铁路装卸线为单股道时,装卸栈桥设在与装卸泵站的相邻侧,可减少管道穿越铁路,便于栈桥与泵站之间的指挥与联系。
8.1.11 规定“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m~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是为了在罐车一旦发生着火事故时,栈桥上的作业人员能够就近逃离。
8.1.12 对本条规定说明如下:
对罐车装卸栈桥边缘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中心线的距离,本规范84年版是这样规定的:自轨面算起3m以下不应小于2m,3m以上不应小于1.75m。此规定与铁路的标准和规程(如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 146.1-83、《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83、《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2006,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在实际执行中铁路部门往往要求执行上述铁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这样会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在执行标准上的矛盾,2002年版修订时我们就此问题与原铁道部建设与管理司进行了协调,“罐车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车装卸线的中心线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3m以上不应小于1.85m。”的规定是协调的结果。这样修改对铁路罐车装卸车作业影响不大,且能解决与铁路部门的矛盾。经多年来的实际检验,证明这样的规定是可行的,因此本次修订对此未作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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