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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储罐附件
6.4.1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覆土立式油罐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2.2m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生火花的措施。
6.4.2 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
6.4.3 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6.4.4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6.4.5 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6.4.6 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大于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并应小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
2 事故泄压设备的吸气压力应小于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并应大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3 事故泄压设备应满足氮气管道系统和呼吸阀出现故障时保障储罐安全通气的需要。
4 事故泄压设备可直接通向大气。
5 事故泄压设备宜选用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呼吸人孔。如储罐设置有备用呼吸阀,事故泄压设备也可选用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紧急放空人孔盖。
6.4.7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 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 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6.4.8 覆土立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引出罐室外,管口宜高出覆土面1.0m~1.5m。
6.4.9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6.4.10 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6.4.11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采用密闭采样器。储罐的凝液或残液应密闭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设备。
6.4.12 常压卧式储罐的基本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式储罐的人孔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00mm。筒体长度大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孔。
2 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
3 液位测量装置和测量孔的检尺槽,应位于储罐正顶部的纵向轴线上,并宜设在人孔盖上。
4 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闸阀或球阀。
6.4.13 常压卧式储罐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式储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50mm;当同种液体的多个储罐共用一根通气干管时,其通气干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0mm。
2 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储罐,坡度应大于或等于5‰。
3 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应符合表6.4.13的规定。
表6.4.13 卧式储罐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
6.4.7 本条所列储罐,其气相空间有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所以规定这些储罐“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6.4.8 覆土立式油罐引出罐室外的通气管管口太低会影响油气扩散,太高容易引发雷击,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管口高出覆土面1.0m~1.5m比较合适。
6.4.9 甲B、乙、丙类液体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进入储罐,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使液体喷溅,这样除增加液体大呼吸损耗外,同时还增加了液体因摩擦产生大量静电,达到一定电位,就会在气相空间放电而引发爆炸的危险。当工艺安装需要从上部接入时,就应将其延伸到储罐下部,使出油口浸没在液面以下。丙B类液体采取沿罐壁导流进罐的方式,也是一种可选择的非喷溅方式。
6.4.11 本条要求采取的措施可以改善工作环境,避免有毒气体损害操作人员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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