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2 覆土立式油罐


6.2.1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固定顶储罐,其设计应根据储罐的容量及地形条件等合理地确定其直径和高度,使覆土立式油罐建成后与周围地形和环境相协调。
6.2.2 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6.2.3 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乙、丙A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当按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计算超过30m时,可取30m。
    2 丙B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室直径的0.4倍。
    3 当丙B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与甲B、乙、丙A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相邻时,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条第1款执行。
6.2.4 覆土立式油罐的基础应设在稳定的岩石层或满足地基承载力的均匀土层上。
6.2.5 覆土立式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罐室及出入通道的墙体,应采用密实性材料构筑,并应保证在油罐出现泄漏事故时不泄漏。
    2 罐室球壳顶内表面与金属油罐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室壁与金属罐壁之间的环形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3 罐室顶部周边应均布设置采光通风孔。直径小于或等于12m的罐室,采光通风孔不应少于2个;直径大于12m的罐室,至少应设4个采光通风孔。采光通风孔的直径或任意边长不应小于0.6m,其口部高出覆土面层不宜小于0.3m,并应装设带锁的孔盖。
    4 罐室出入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2m。
    5 储存甲B、乙、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其罐室通道出入口高于罐室地坪不应小于2.0m。
    6 罐室的出入通道口,应设向外开启的并满足口部紧急时刻封堵强度要求的防火密闭门,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5h。通道口部的设计,应有利于在紧急时刻采取封堵措施。
    7 罐室及出入通道应有防水措施。阀门操作间应设积水坑。
6.2.6 覆土立式油罐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事故外输管道:
    1 事故外输管道的公称直径,宜与油罐进出油管道一致,且不得小于100mm。
    2 事故外输管道应由罐室阀门操作间处的积水坑处引出罐室外,并宜满足在事故时能与输油干管相连通。
    3 事故外输管道应设控制阀门和隔离装置。控制阀门和隔离装置不应设在罐室内和事故时容易危及的部位。
6.2.7 覆土立式油罐的基本附件和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6.2.8 罐室顶部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周围覆土坡度应满足回填土的稳固要求。
6.2.9 储存甲B类、乙类和丙A类液体的覆土立式油罐区,应按不小于区内储罐可能发生油品泄漏事故时,油品漫出罐室部分最多一个油罐的泄漏油品设置区域导流沟及事故存油坑(池)。
6.2.10 覆土立式油罐与罐区主管道连接的支管道敷设深度大于2.5m时,可采用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
条文说明
6.2.2 覆土立式油罐多建于山区,交通不便,远离城市,借助外部消防力量较难,一旦着火爆炸扑救难度大。本条规定意在使覆土立式油罐相互隔离,目的是尽量避免一座储罐着火牵连相邻储罐。
6.2.3 本条第1款规定“当按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计算超过30m时,可取30m”,是参照多数规范对易燃、可燃液体设备设施与有明火地点的防火距离一般为30m而规定的。
6.2.5 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采用密实性材料构筑”主要是指用现浇混凝土浇筑或混凝土预制块砌筑。用这些材料构筑不仅墙体规整美观,而且能够达到良好的防水效果。
    2 本款规定是为满足储罐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的基本空间要求。
    5、6 此两款规定的目的是尽量利用罐室自身拦油,当储罐发生跑油或着火事故时,防备油品或流淌火灾很快漫出罐室,为紧急时刻采取口部封堵和外输等抢救措施留有一定的时间余地。这也是我国近十几年来在油库改、扩建中摸索出来的实践经验。不过,通道的口部也不是越高越好,设置高一点,固然对利用罐室自身拦油有利,但同时也带来了通道两侧墙体的加高加厚、土方量加大、外观比例失调,以及罐室自然通风困难和人员进出作业不便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地带建罐还要受到地形等条件的限制,实际操作很困难,势必还会造成外部道路等辅助工程投资的相对增高。因此,设计上不仅要满足规范的基本要求,还要根据地形等实际情况,经济合理地综合考虑其口部的设置高度。
6.2.6 设置事故外输管道的目的是在覆土立式油罐出现跑油事故时,能够及时将跑在罐室的油品外输,以避免油品自罐室出入通道口漫出或发生流淌火灾。
6.2.10 对于覆土立式油罐,为了预防油罐发生泄漏事故,罐室要有一定的封围作用,为紧急时刻采取口部封堵和外输等抢救措施留有一定的时间余地,本规范第6.2.5条规定了“罐室通道出入口高于罐室地坪不应小于2.0m”,有的部门还规定罐室要满足半拦油或全拦油要求,这样由罐室引出的局部管道往往都敷设较深,有的甚至达到十几米。如果采用直埋方式,管线安全无保障,一旦出现渗漏或断裂,检修就会连同局部通道“开肠破肚”,不仅检修代价很高,而且动火更是难免的,不小心还会引发油罐火灾。因此,覆土立式油罐与罐区主管道连接的支管道敷设深度大于2.5m时,可采用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