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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消防设施
13.2.1 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3.2.2 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内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和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13.2.3 机房内应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机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13.2.4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及设施应采用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13.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报警阀组。
13.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手提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剂不应对电子信息设备造成污渍损害。
对于空气高速流动的主机房,由于烟雾被气流稀释,致使一般感烟探测器的灵敏度降低;此外,烟雾可导致电子信息设备损坏,如能及早发现火灾,可减少设备损失,因此主机房宜采用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作为感烟探测器。
13.2.2 气体灭火需要保证在所灭火的场所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以达到灭火的效果。而大量的机房均独立设置空调、排风系统,在灭火时,这些系统应停止运行。此外,为了保证消防人员的安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火灾时应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13.2.3 这是在实施灭火过程中,提示机房内的人员尽快离开火灾现场以及提醒外部人员不要进入火灾现场而设置的,主要是从保证人员人身安全出发考虑的。
13.2.4 由于1991年通过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故不再使用卤代烷(1211、1301)作为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以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作为设计依据;烟烙尽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以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作为设计依据。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有更多的新产品应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由于生产厂家众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为保障电子信息系统运行和人员生命安全,故增加“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的条款。
13.2.6 采用单独的报警阀组可以避免因为其他区域动作而给机房带来的影响。
13.2.7 电子信息设备属于重要和精密设备,使用手提灭火器对局部火灾进行灭火后,不应使电子信息设备受到污渍损害。而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灭火后,其残留物对电子信息设备有腐蚀作用,且不易清洁,将造成电子信息设备损坏,故应采用气体灭火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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