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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机房组成
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组成。
4.2.2 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对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式确定:
1 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ΣS (4.2.2-1)
式中 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 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4.2.2-2)
式中 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4.2.3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倍。
4.2.4 用户工作室可按3.5~4m2/人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面积,可按5~7m2/人计算。
4.2.2~4.2.4 机房各组成部分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工艺布置确定,在对电子信息设备的具体情况不完全掌握时,可按此方法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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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机房分级与性能要求
- 3.1 机房分级
- 3.2 性能要求
- 4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 4.1 机房位置选择
- 4.2 机房组成
- 4.3 设备布置
- 5 环境要求
- 5.1 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 5.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 6 建筑与结构
- 6.1 一般规定
-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 6.3 防火和疏散
- 6.4 室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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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负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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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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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照明
- 8.3 静电防护
- 8.4 防雷与接地
- 9 电磁屏蔽
- 9.1 一般规定
- 9.2 结构型式
- 9.3 屏蔽件
- 10 机房布线
-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 11.3 安全防范系统
- 12 给水排水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管道敷设
- 13 消防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消防设施
- 13.3 安全措施
- 附录A 各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技术要求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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