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1 一般规定
8.1.1 洁净室(区)工业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区)内工业管道不应穿越无关的房间。
2 干管应敷设在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
3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应明敷。
4 当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浓度检测报警、通风措施。
8.1.2 洁净室(区)工业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8.1.3 工业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输送介质的物化性质,合理确定管内物料流速和管径。
2 在满足生产工艺的条件下,管道系统应尽量短。
3 应避免出现不易吹除的盲管、死角和不易清扫的部位。
4 管道系统应设必需的吹除口、放净口和取样口。
8.1.4 工业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或楼板处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墙壁或楼板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8.1.5 可燃气体管道、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均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引至室外应高出屋脊1m,并应有防雨、防杂物侵入的措施。
8.1.6 气体净化装置的选择和配置应符合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宜设在邻近用气点处。
8.1.7 气体过滤器的选择和配置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气体洁净度的要求。高纯气体终端过滤器应设在靠近用气点处。
8.1.8 洁净厂房内、生产类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毗连布置时,应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并应与相邻房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隔墙分隔。
2 应有良好的通风。
3 泄压设施和电气防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1 洁净室(区)内工业管道不应穿越无关的房间。
2 干管应敷设在上、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
3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应明敷。
4 当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浓度检测报警、通风措施。
8.1.2 洁净室(区)工业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8.1.3 工业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输送介质的物化性质,合理确定管内物料流速和管径。
2 在满足生产工艺的条件下,管道系统应尽量短。
3 应避免出现不易吹除的盲管、死角和不易清扫的部位。
4 管道系统应设必需的吹除口、放净口和取样口。
8.1.4 工业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或楼板处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墙壁或楼板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8.1.5 可燃气体管道、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均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引至室外应高出屋脊1m,并应有防雨、防杂物侵入的措施。
8.1.6 气体净化装置的选择和配置应符合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宜设在邻近用气点处。
8.1.7 气体过滤器的选择和配置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气体洁净度的要求。高纯气体终端过滤器应设在靠近用气点处。
8.1.8 洁净厂房内、生产类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毗连布置时,应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并应与相邻房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隔墙分隔。
2 应有良好的通风。
3 泄压设施和电气防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1.1、8.1.2 本次修订的理由是:
(1) 由于现有洁净厂房内,除给排水管道外的工业管道还包括各类气体输送、液体输送和真空管道等,所以将本章扩大更名为“工业管道”。据了解,目前洁净厂房内的工业管道干管、支干管均基本敷设在上、下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特殊的管廊内,这种方式既可满足洁净室(区)生产工艺的需要,符合洁净室(区)布置和洁净、美观的要求,又有利于各类管道的安装、维护。
(2) 据调查了解,目前在洁净室(区)内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输送管道大多采取明敷的方式,即包括这类物质输送管道的干管、支干管和接至产品生产设备的支管均采取明敷的方式,以便容易发现这类物质在输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泄漏,有利于即时采取抢救措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洁净室都采用明敷,也有的工程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将这类物质的输送干管、支干管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此时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应设置可靠的气体泄漏报警和机械排风措施,一旦此类管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至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后,当超过规定的浓度限值时,气体报警装置发出声光信号,并自动连锁开启事故排风机,避免事故的发生,为此作了第3、4款的规定,第4款为强制性条文。
(3) 原规范规定的“管道及管架宜设装饰面板”,由于“装饰面板”式样不明确,在实施中形式多样,且不统一,有的采用装饰不锈钢套管,易于清洁、整齐光滑,有的仅为“象征性”措施,不能达到洁净、美观的目的,甚至不易清洁、维护,为此本次修订取消了此规定。
8.1.3 工业管道的管径通常应按输送物质的物化性质和具体工程中所输送物质的流量、温度、压力和流速确定。其中流量、压力、温度是依据产品生产工艺确定,但管内物料流速应按其物化性质、状态合理确定。
各种物料在输送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污染,使停止使用时的物料残留尽量少,并使管道系统易于吹除,因此各类工业管道系统应尽量短,避免“盲管”等不易吹除的死角。
由于各类工业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检修前、后均应进行吹除、排放达到预期洁净度或纯度要求,为此各工业管道系统应设必需的吹除口、放净口,以确保各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进行物料的化验、分析或吹除效果的取样,相应的管道系统还应设置取样口。
鉴于各类工业管道输送的物料品种较多、纯度不同,不能做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将本条改为推荐性条文。
8.1.4 本条规定工业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或楼板处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是便于检查焊缝的焊接质量。为保持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和室内正压规定,管道与墙壁或楼板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常用硅橡胶等填堵。
8.1.5 可燃气体(包括城镇燃气、天然气、氢气等)和氧气管道系统发生事故或气体纯度不符合要求时,需吹除置换,这些气体吹除置换时不能排入室内,所以在管道末端或最高点应设放散管,以便将气体排入大气。放散管的排放口应高出屋脊1m,以防止由于风向的影响使排放的气体倒灌回室内。本条涉及可燃气体等管道系统的运行安全,为此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
8.1.6 对气体纯度要求严格的生产工艺,如电子工业中电真空器件、半导体器件、特种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等生产工艺,从材料制备到器件制造、封装、性能测试等工艺过程中各种高纯气中的杂质含量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合格率,如氢气用于硅外延时,在高温下氢中的微量氧和水汽易与硅作用生成二氧化硅而影响完整结晶生长,致使外延片的堆垛层错密度高,甚至变成多晶。
氮气在扩散过程中作为运载气时,如果含有氧和水汽易使硅片表面氧化。故对净化装置的设置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气体净化装置。
为保证使用点气体纯度符合要求,规定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宜设在邻近用气点处以缩短高纯气体管道的长度,避免污染,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应该是距离用气点越近越好,但往往受各种条件限制,难以实现,为此条文规定采用“宜”。
8.1.7 在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不仅对各种气体纯度要求十分严格,而且对气体中含尘量也有相应严格的要求,有关专家指出,高纯气体中含尘量比其纯度在一定意义上显得更为重要,因此规定了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精度的气体终端过滤器,并规定应设在靠近用气点。
在洁净厂房内一般设置预过滤器和高精度终端气体过滤器。预过滤器是设在洁净厂房气体入口室的干管上,作为预过滤,以减轻终端过滤器的负担,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预过滤器的滤材通常采用多孔陶瓷管、多孔钢玉管、微孔玻璃制品、微孔泡沫塑料、粉末冶金管、聚丙腈纤维等。
高精度终端气体过滤器是设在靠近用气设备的支管上。其滤材采用超细玻璃棉高效滤纸、醋酸纤维素滤膜、粉末金属材料等。
8.1.8 进入洁净厂房的气体、液体管道种类根据生产工艺的不同确定,一般各种管道上均设有总控制阀门,压力表、流量计、过滤器、调压装置、在线分析仪等,为安全可靠运行和方便管理,应将这些控制装置、附件集中设置在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内。
对于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用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内,可能有可燃气体、液体管道如氢气、燃气等时,在与洁净厂房毗连布置时,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据调查,现有的这类洁净厂房大多均按此类要求进行布置,设在洁净厂房边跨靠外墙的房间内,并应以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隔墙与相邻房间分隔;还应设置良好的通风措施,及时排除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电气防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进行爆炸危险环境的设防。本条规定均涉及洁净厂房的安全稳定运行,所以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1) 由于现有洁净厂房内,除给排水管道外的工业管道还包括各类气体输送、液体输送和真空管道等,所以将本章扩大更名为“工业管道”。据了解,目前洁净厂房内的工业管道干管、支干管均基本敷设在上、下技术夹层、技术夹道或特殊的管廊内,这种方式既可满足洁净室(区)生产工艺的需要,符合洁净室(区)布置和洁净、美观的要求,又有利于各类管道的安装、维护。
(2) 据调查了解,目前在洁净室(区)内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输送管道大多采取明敷的方式,即包括这类物质输送管道的干管、支干管和接至产品生产设备的支管均采取明敷的方式,以便容易发现这类物质在输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泄漏,有利于即时采取抢救措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洁净室都采用明敷,也有的工程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将这类物质的输送干管、支干管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此时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应设置可靠的气体泄漏报警和机械排风措施,一旦此类管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至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后,当超过规定的浓度限值时,气体报警装置发出声光信号,并自动连锁开启事故排风机,避免事故的发生,为此作了第3、4款的规定,第4款为强制性条文。
(3) 原规范规定的“管道及管架宜设装饰面板”,由于“装饰面板”式样不明确,在实施中形式多样,且不统一,有的采用装饰不锈钢套管,易于清洁、整齐光滑,有的仅为“象征性”措施,不能达到洁净、美观的目的,甚至不易清洁、维护,为此本次修订取消了此规定。
8.1.3 工业管道的管径通常应按输送物质的物化性质和具体工程中所输送物质的流量、温度、压力和流速确定。其中流量、压力、温度是依据产品生产工艺确定,但管内物料流速应按其物化性质、状态合理确定。
各种物料在输送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污染,使停止使用时的物料残留尽量少,并使管道系统易于吹除,因此各类工业管道系统应尽量短,避免“盲管”等不易吹除的死角。
由于各类工业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检修前、后均应进行吹除、排放达到预期洁净度或纯度要求,为此各工业管道系统应设必需的吹除口、放净口,以确保各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进行物料的化验、分析或吹除效果的取样,相应的管道系统还应设置取样口。
鉴于各类工业管道输送的物料品种较多、纯度不同,不能做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将本条改为推荐性条文。
8.1.4 本条规定工业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或楼板处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是便于检查焊缝的焊接质量。为保持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和室内正压规定,管道与墙壁或楼板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常用硅橡胶等填堵。
8.1.5 可燃气体(包括城镇燃气、天然气、氢气等)和氧气管道系统发生事故或气体纯度不符合要求时,需吹除置换,这些气体吹除置换时不能排入室内,所以在管道末端或最高点应设放散管,以便将气体排入大气。放散管的排放口应高出屋脊1m,以防止由于风向的影响使排放的气体倒灌回室内。本条涉及可燃气体等管道系统的运行安全,为此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
8.1.6 对气体纯度要求严格的生产工艺,如电子工业中电真空器件、半导体器件、特种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等生产工艺,从材料制备到器件制造、封装、性能测试等工艺过程中各种高纯气中的杂质含量将直接影响产品的合格率,如氢气用于硅外延时,在高温下氢中的微量氧和水汽易与硅作用生成二氧化硅而影响完整结晶生长,致使外延片的堆垛层错密度高,甚至变成多晶。
氮气在扩散过程中作为运载气时,如果含有氧和水汽易使硅片表面氧化。故对净化装置的设置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气体净化装置。
为保证使用点气体纯度符合要求,规定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宜设在邻近用气点处以缩短高纯气体管道的长度,避免污染,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应该是距离用气点越近越好,但往往受各种条件限制,难以实现,为此条文规定采用“宜”。
8.1.7 在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不仅对各种气体纯度要求十分严格,而且对气体中含尘量也有相应严格的要求,有关专家指出,高纯气体中含尘量比其纯度在一定意义上显得更为重要,因此规定了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精度的气体终端过滤器,并规定应设在靠近用气点。
在洁净厂房内一般设置预过滤器和高精度终端气体过滤器。预过滤器是设在洁净厂房气体入口室的干管上,作为预过滤,以减轻终端过滤器的负担,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预过滤器的滤材通常采用多孔陶瓷管、多孔钢玉管、微孔玻璃制品、微孔泡沫塑料、粉末冶金管、聚丙腈纤维等。
高精度终端气体过滤器是设在靠近用气设备的支管上。其滤材采用超细玻璃棉高效滤纸、醋酸纤维素滤膜、粉末金属材料等。
8.1.8 进入洁净厂房的气体、液体管道种类根据生产工艺的不同确定,一般各种管道上均设有总控制阀门,压力表、流量计、过滤器、调压装置、在线分析仪等,为安全可靠运行和方便管理,应将这些控制装置、附件集中设置在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内。
对于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用气体、液体入口室或分配室内,可能有可燃气体、液体管道如氢气、燃气等时,在与洁净厂房毗连布置时,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据调查,现有的这类洁净厂房大多均按此类要求进行布置,设在洁净厂房边跨靠外墙的房间内,并应以耐火极限大于3.0h的隔墙与相邻房间分隔;还应设置良好的通风措施,及时排除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电气防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进行爆炸危险环境的设防。本条规定均涉及洁净厂房的安全稳定运行,所以规定为强制性条文。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8 工业管道
- 下一节:8.2 管道材料和阀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空气洁净度等级
- 4 总体设计
- 4.1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4.2 工艺平面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 4.3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
- 4.4 噪声控制
- 4.5 微振控制
- 5 建筑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和疏散
- 5.3 室内装修
- 6 空气净化
- 6.1 一般规定
- 6.2 洁净室压差控制
- 6.3 气流流型和送风量
- 6.4 空气净化处理
- 6.5 采暖通风、防排烟
- 6.6 风管和附件
- 7 给水排水
- 7.1 一般规定
- 7.2 给水
- 7.3 排水
- 7.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8 工业管道
- 8.1 一般规定
- 8.2 管道材料和阀门
- 8.3 管道连接
- 8.4 安全技术
- 9 电气
- 9.1 配电
- 9.2 照明
- 9.3 通信
- 9.4 自动控制
- 9.5 静电防护及接地
- 附录A 洁净室或洁净区性能测试和认证
- A.1 通则
- A.2 洁净室或洁净区性能测试要求
- A.3 洁净室主要测试方法
- A.4 监测
- A.5 认证
- 附录B 洁净厂房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附录C 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对维护管理的要求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