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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坑开挖


7.3.1 在下列情况下,基坑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1 基坑深度较大,不具备自然放坡施工条件;
    2 地基土质松软,地下水位高或有丰盛上层滞水;
    3 基坑开挖可能危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与使用。
7.3.2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当地工程经验,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场地条件及周围环境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
7.3.3 当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和周围建(构)筑物的沉降达到预警值时,应加强观测,并分析原因;达到控制值时,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基坑及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
7.3.4 基坑开挖时,应在地面和坑内设置排水系统;必要时应对基坑顶部一定范围进行硬化封闭;冬期和雨期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土的冻胀和浸泡。
7.3.5 在基坑隔水帷幕的施上中,应加强防水薄弱部位的观察和处理,并应制订防止接缝处渗水的措施。
7.3.6 基坑周边的施工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规定的限值,施工荷载至基坑边的距离不得小于1m。当有重型机械需在基坑边作业时,应采取确保机械和基坑安全的措施。
7.3.7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严禁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应避免挖土机械直接压在支撑上。对工程监测设施。宜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和可靠的保护构架进行保护。
7.3.8 采用钢筋混凝土内支撑的基坑,当支撑长度大于50m时,宜分析支撑混凝土收缩和昼夜温差变化引起的热胀冷缩对支护结构的影响。当基坑的长度和宽度均大于100m时,宜采用中心岛法、逆作法等方法,减小混凝土收缩不利影响。
7.3.9 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扩结构特点、开挖土体的性质、大小、深度和形状按设计流程分块、分层进行,严禁超挖。在软土中挖土的分层厚度不宜大于3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土体流动造成桩基损坏。
7.3.10 当开挖过程中出现坑内临时土坡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注明放坡坡度,防止土坡失稳。
7.3.11 挖土机械宜放置在高于挖土标高的台阶上,向下挖土,边挖边退,减少挖土机械对刚挖出土面的扰动。当挖到坑底时,应在基坑设计底面以上保留200mm~300mm土层,由人工挖除应在基坑设计底面以上保留200mm~300mm土层,由人工挖除。
7.3.12 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并经验收合格后,应立即进行垫层施工,防止暴晒和雨水浸泡造成地基土破坏。
7.3.13 在软土地区地面堆土时应均衡进行,堆土量不应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危及在建和既有建筑物的安全。
7.3.14 当地下连续墙作为永久结构一部分时,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二次清槽或采用槽底注浆等方法,确保沉渣满足要求;
    2 应采用抗渗性能强的墙幅间的接头形式,或在接头的内侧或外侧增设抗渗措施;
    3 与板、柱、梁、内衬墙等的连接可采用预埋钢筋、钢板和钢筋接驳器等形式。
7.3.15 在软弱地基上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间受力桩及桩上钢构架柱的垂直度和平面位置精度。
7.3.16 当用于基坑支护的钢板桩需回收时,应逐根拔除,并应及时用土将拔桩留下的孔洞回填密实。

条文说明
7.3.1 基坑开挖是否要支护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地区差异很大,即使同一地区也不尽相同,本条所列三种情况应予以重视。由于支护属临时性措施,因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还应考虑经济性。
    采用自然放坡一定要谨慎,作稳定性分析时,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的选用必须符合实际。需要指出的是土的力学指标对含水量的变化非常敏感,虽然计算得十分安全,往往一场大雨之后严重的塌方就发生了。施工时一定要考虑好应急措施。
7.3.2 我国地域辽阔,基坑支护方法很多。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支护结构,应充分考虑土质、结构特点以及地区,因地制宜进行支护设计。
7.3.3 基坑及周边环境的沉降及水平位移的允许值、报警值的确定因要求不同而不同,应结合环境条件和特殊要求并结合地区工程经验。
7.3.4 坑内排水可设排水沟和集水坑,由水泵排出基坑。在严寒地区冬期施工要做好保温措施,由于季节变化易出现基础板底面与地基脱开。
7.3.6 由于施工场地狭小,常常发生坑边堆载超过设计规定的现象,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
7.3.12 防止雨水浸泡地基是避免地基性状改变的基本条件。对膨胀土和湿陷性严重的地基尤显其重要性。基坑开挖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立即进行垫层施工,防止暴晒和雨水浸泡造成地基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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