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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上部结构布置、地下结构底层平面及荷载分布等因素,按本规范第5章有关规定确定,当需要扩大底板面积时。宜优先扩大基础的宽度。当采用整体扩大箱形基础方案时,扩大部分的墙体应与箱形基础的内墙或外墙连通成整体,且扩大部分墙体的挑出长度不宜大于地下结构埋入土中的深度。与内墙连通的箱形基础扩大部分墙体可视为由箱基内、外墙伸出的悬挑梁,扩大部分悬挑墙体根部的竖向受剪截面应符合下式规定:
V≤0.2fcbh0(6.1.1)
式中:
V——扩大部分墙体根部的竖向剪力设计值
b——扩大部分墙体的厚度(m);
h0——扩大部分墙体的竖向有效高度(m)。
当扩大部分墙体的挑出长度大于地下结构埋入土中的深度时,箱基基底反力及内力应按弹性地基理论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时应根据土层情况和地区经验选用地基模型和参数。
6.1.2 筏形与箱形基础地下室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回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回填时应先清除基坑内的杂物,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进行并分层夯实,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6.1.3 当地下室的四周外墙与土层紧密接触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上部结构为剪力墙结构,地下室为单层或多层箱形基础地下室,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2 上部结构为框架、框架—剪力墙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时:
1)地下室为单层箱形基础,箱形基础的顶板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6.1.3(a)]
2)对采用筏形基础的单层或多层地下室以及采用箱形基础的多层地下室,当地下一层的结构侧向刚度KB大于或等于与其相连的上部结构底层楼层侧向刚度KF的1.5倍时,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可作为的结构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6.1.3(b)、(c)];
(a)地下室为箱基、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的嵌固部位
(b)采用筏基或箱基的多层地下室,KB ≥1.5KF,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的嵌固部位
(c)采用筏基的单层地下室,KB ≥1.5KF,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的嵌固部位
图6.1.3 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示意
1—嵌固部位:地下室顶板;2 —室外地坪;
3—嵌固部位;地下一层顶板;4—地下二层(或地下二层为箱基);
5一筏基;6—地下室为箱基; 7一地下一层;8一单层地下室
6.1.5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构件的截面设计以及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当结构嵌固在基础顶面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亦应从地面算起,并将底部加强部位延伸至基础顶面。
6.1.6 当四周与土体紧密接触带地下室外墙的整体式筏形和箱形基础建于Ⅲ、Ⅳ类场地时,按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基底水平地震剪力和倾覆力矩可根据结构刚度、埋置深度、场地类别、土质情况、抗震设防烈度以及工程经验折减。
6.1.7 基础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6.1.8 当采用防水混凝土时,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表6.1.8表选用。对重要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设置架空排水层。
6.1.1 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通常是先将上部结构底层平面或地下室布置确定后,再根据荷载分布情况验算地基承载力、沉降量和倾斜值。若不满足要求则需调整其底面积和形状。将基础底板一侧或全部适当挑出,或将箱形基础整体加大,或增加埋深以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
当采用整体扩大箱形基础方案时,扩大部分的墙体应与箱形基础的内墙或外墙连通成整体,且扩大部分墙体的挑出长度不宜大于地下结构埋入土中的深度,以保证主楼荷载有效地扩散到悬挑的墙体上。
对平面为矩形的箱形基础,沉降观察结果表明纵向相对挠曲要比横向大得多。为防止由于加大基础的纵向尺寸而引起纵向挠曲的增加。当需要扩大基底面积时,以及增加基础抗倾覆能力,宜优先扩大基础的宽度。
6.1.2 试验资料和理论分析都表明,回填土的质量影响着基础的埋置作用,如果不能保证填土和地下室外墙之间的有效接触,将减弱土对基础的约束作用,降低基侧土对地下结构的阻抗和基底土对基础的转动阻抗。因此,应注意地下室四周回填土应均匀分层夯实。
6.1.3 在设计中通常都假定上部结构嵌固在基础结构上,实际上这一假定只有在刚性地基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对绝大多数都属柔性地基的地基土而言,在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部以及地基都会出现转动,因此所谓嵌固实质上是指异常接近于固定的计算基面而已。本条款中的嵌固即属此意。
1989年,美国旧金山市一幢257.9m高的钢结构建筑,地下室采用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加强,其下为2.7m厚的筏板,基础持力层为黏性土和密实性砂土,基岩位于室外地面下48m~60m处。在强震作用下,地下室除了产生52.4mm的整体水平位移外,还产生了万分之三的整体转角。实测记录反映了两个基本情况:其一是地下室经过剪力墙加强后其变形呈现出与刚体变形相似的特征;其二是地下结构的转角体现了柔性地基的影响。在强震作用下,既然四周与土层接触的具有外墙的地下室其变形与刚体变形基本一致,那么在抗震设计中可假设地下结构为一刚体,上部结构嵌固在地下室的顶板上,而在嵌固部位处增加一个大小与柔性地基相同的转角。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高层建筑,基础结构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要保证上部结构在强震作用下能实现预期的耗能机制,要求基础结构的刚度和强度大于上部结构刚度,逼使上部结构先于基础结构屈服,保证上部结构进入非弹性阶段时,基础结构仍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始终能承受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并将荷载安全传递到地基上。
四周外墙与土层紧密接触、且具有较多纵横墙的箱形基础和带有外围挡土墙的厚筏基础其特点是刚度较大。能承受上部结构屈服超强所产生的内力。同时地震作用逼使与地下室接触的土层发生相应的变形,导致土对地下室外墙及底板产生抗力,约束了地下结构的变形,从而提高了基侧土对地下结构的阻抗和基底土对基础的转动阻抗。
当上部结构为框架、框架—剪力墙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时:采用筏形基础的单、多层地下室,其非基础部分的地下室除外围挡土墙外,地下室内部结构布置基本与上部结构相同。数据分析表明,由于地下室外墙参与工作,其层间侧向刚度一般都大于上部结构,为保证上部结构在地震作用下出现预期的耗能机制,本规范参考了1993年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胡庆昌《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抗震设计》以及罗马尼亚有关规范,规定了当上部结构嵌固在地下一层顶板时,地下一层的层间侧向刚度大于或等于与其相连的上部结构楼层刚度的1.5倍;对于大底盘基础,当地下室基础墙与主楼剪力墙的间距符合表6.1.3要求时,可将该基础墙的刚度计入地下室层间侧向刚度内,但该范围内的侧向刚度不能重叠使用于相邻建筑。
当上部结构为剪力墙结构、采用的箱基其净高又较大,在忽略箱基周边土的有利条件下,箱形基础墙的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结构底层剪力墙侧向刚度之比会达不到1.5倍的要求。如何处理此类结构计算简图的嵌固部位,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是将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定在箱基底板的上皮,将箱基底板视作筏板;其二是将箱基视作为箱式筏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定在箱基的顶部。JGJ 6—99在编制时曾做了大量分析工作,计算结果表明,在地震作用下,第二种计算模型算得的基底剪力大于第一种计算模型算得的基底剪力。
图2为一典型的一梯十户高层住宅,层高为2.7m,基础为单层箱基,埋深取建筑物高度的1/15,箱形基础高度不小于3m。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场地类别为Ⅱ类,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上部结构按嵌固在基底和箱基顶部两种计算简图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列于表4中,表中F0、F1分别表示基底和首层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M0、M1分别表示基底和首层结构的倾覆力矩标准值。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二种计算模型算得的结果大于第一种计算模型算得的结果。从基础变形角度来看,由于第一种计算模型将底板与刚度很大的基础墙割开,把上部结构置于厚度较薄的底板上,因而算得的地基变形值远大于规范规定的变形允许值。此外,考虑到地震发生时四周与土壤接触的箱基其变形与刚体变形基本一致的事实,对单、多层箱基的地下室,上部为剪力墙结构时,本规范推荐其嵌固部位取地下一层箱基的顶部。
表4 剪力墙结构单层箱基-地基交接面上水平地震作用和倾覆力矩比较
注:*表示M0=M1+F0×箱高
6.1.4 当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为保证上部结构的地震等水平作用能有效通过楼板传递到地下室抗侧力构件中,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上开设洞口的面积不宜过大;沿地下室外墙和内墙边缘的楼板不应有大洞口;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应采用梁板式楼盖;楼板的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筋率不应过小。本规范提出地下一层结构顶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80mm的要求,不仅旨在保证楼板具有一定的传递水平作用的整体刚度外,还旨在有效减小基础变形和整体弯曲度以及基础内力。使结构受力、变形合理而且经济。
6.1.5 国内震害调查表明,唐山地震中绝大多数地面以上的工程均遭受严重破坏,而地下人防工程基本完好。如新华旅社上部结构为8层组合框架,8度设防,实际地震烈度为10度。该建筑物的梁、柱和墙体均遭到严重破坏(未倒塌),而地下室仍然完好。天津属软土区,唐山地震波及天津时,该地区的地震烈度为(7~8)度,震后人防地下室基本完好,仅人防通道出现裂缝。这不仅仅由于地下室刚度和整体性一般较大,还由于土层深处的水平地震加速度一般比地面小,因此当结构嵌固在基础顶面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但地下部分也应作为加强部位。
国内震害还表明,个别与上部结构交接处的地下室柱头出现了局部压坏及剪坏现象。这表明了在强震作用下,塑性铰的范围有向地下室发展的可能。因此,与上部结构底层相邻的那一层地下室是设计中需要加强的部位。有关地下室的抗震等级、构件的截面设计以及抗震构造措施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有关条款使用。
6.1.6 当地基为非岩石持力层时,由于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结构按刚性地基假定分析的水平地震作用比其实际承受的地震作用大,因此可以根据场地条件、基础埋深、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刚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对水平地震作用进行适当折减。
实测地震记录及理论分析表明,土中的水平地震加速度一般随深度而渐减,较大的基础埋深,可以减少来自基底的地震输入,例如日本取地表下20m深处的地震系数为地表的0.5倍;法国规定筏基或带地下室的建筑的地震作用比一般的建筑少20%。同时,较大的基础埋深,可以增加基础侧面的摩擦阻力和土的被动土压力,增强土对基础的嵌固作用。
通过对比美国“UBC和NEMA386”、法国、希腊等国规范以及本规范编制时所作的计算分析工作,建议:
对四周与土层紧密接触带地下室外墙的整体式的筏基和箱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处于特征周期的1.2倍至5倍范围时。场地类别为Ⅲ和Ⅳ类、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按刚性地基假定分析的基底水平地震剪力和倾覆力矩可分别折减10%和15%,但该折减系数不能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第5.2节中提出的折减系数同时使用。
6.1.7 筏形和箱形基础除应通过计算使之符合受弯、受冲切和受剪承载力的要求外,为了保证其整体刚度、防渗能力和耐久性,本规范不仅对筏形和箱形基础的构造作出了规定,还对其抗裂性提出了要求。而要满足这些要求,最根本的保证则是基础混凝土的强度,所以本规范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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