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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照度均匀度
4.2.1 在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
2 比赛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3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
4 比赛场地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5 比赛场地平均水平照度宜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6 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4.2.2 在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比赛时场地的照度均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余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4,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6;
2 专业比赛时,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应小于0.5,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应小于0.7。
条文说明
4.2.1 有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的照度均匀度是参照CIE出版物《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指南》No.169(2005)制订的。
4.2.2 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可进行业余训练、专业训练及业余比赛、专业比赛等。本条是参照CIE出版物《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指南》No.169(2005)制订的。
4.2.2 无电视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可进行业余训练、专业训练及业余比赛、专业比赛等。本条是参照CIE出版物《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指南》No.169(2005)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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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2 照明光源选择
- 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 4.1 照度
- 4.2 照度均匀度
- 4.3 眩光限制
- 4.4 光源颜色
- 4.5 反射比
- 5 照明标准值
- 5.1 一般规定
- 5.2 居住建筑
- 5.3 公共建筑
- 5.4 工业建筑
-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 6 照明节能
- 6.1 一般规定
- 6.2 照明节能措施
- 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 6.4 天然光利用
-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 7.1 照明电压
- 7.2 照明配电系统
- 7.3 照明控制
-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附录B 眩光值(GR)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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