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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高浊度水沉淀(澄清)处理混凝剂和絮凝剂的选用,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药剂单独投加所能处理最大含沙量,可参照表6.1.2的数值选用。
表6.1.2 药剂单独投加所能处理最大含沙量
6.1.3 水处理药剂在贮存、溶解、输送、计量和投加过程中不得混杂。当设计药剂投加设施时,应按药剂品种各成系统,投加设施应设置切换、放空、清洗的措施。
6.1.4 当采用新型药剂或复合药剂作为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絮凝剂时,应进行毒理鉴定,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1.1 关于混凝剂和絮凝剂选择的一般规定。
高浊度水处理药剂的选用是影响到处理效果和水厂运行费用的主要因素之一,也是当前应对水源水质污染加剧,提高供水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强化处理效果,通常采用无机金属盐混凝剂和有机高分子絮凝剂两种药剂或各种新型多功能复合药剂的联合投加。药剂品种、投加方式、絮凝条件、净化效果等,应通过试验或结合相似条件的运行经验,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各种药剂适用的原水含沙量参考数据。
本条文根据《高浊度给水工程》、《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净水凝聚剂的应用》等文献和各大水厂的运行实践以及有关调研资料编写,可供设计参考。
6.1.3 关于多种药剂不得混杂的规定。
高浊度水含沙量变化范围广,泥沙粒径组成随高浊度水河段的不同而各异,所适应的药剂种类也较多,有时还因货源不固定,所用药剂品种变化较大。在投药系统设计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不同药剂相互混杂。如聚合铝不得与有硫酸根的药剂相混;聚丙烯酰胺不得与硫酸铝、三氯化铁、聚合铝(铁)相混等。本条文根据兰州自来水公司、西宁自来水公司等生产经验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试验资料编写。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新型药剂或复合药剂必须进行相关鉴定。
本条文对使用该类药剂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应进行毒理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在设计中使用。
高浊度水给水处理采用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絮凝剂和聚合氯化铝(铁)混凝剂的水厂比较多,但近年来选用阳离子型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和各种高效复合型混凝剂的水厂有上升的趋势。据了解,有个别水厂并未按国家标准对上述药剂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验收,致使有些不合格的药剂被水厂使用,其后果是严重的。
目前采用的阳离子型有机高分子絮凝剂,系丙烯酰胺(AM)与二甲基二烯丙基季铵盐的共聚物,具有除浊和提高沉速的双重功能。阳离子型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处理黄河高浊度水试验表明,在一定原水含沙量的条件下,比阴离子聚丙烯酰胺絮凝剂有更明显的技术经济优势。
对于阳离子型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在水中残余单体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含量的毒理问题,目前看法仍不够统一。基本上认为该单体含量控制在0.05mg/L以下,可用于给水处理;但也有的则认为该产品有一定的毒性,在生活用水处理中应慎重使用。
必须指出,目前我国新的水处理药剂国标中仍未将阳离子型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列入,国家水处理药剂委员会正在组织国内有关单位进行毒理卫生指标的试验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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