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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二级或三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
5.3.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二级或三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
1 沉淀(澄清)的出水浊度要求低于10NTU;
2 原水设计含沙量大于40kg/m³的界面沉降高浊度水,或原水设计浊度大于3000NTU的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
3 采用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进行生活饮用水处理时,聚丙烯酰胺投加剂量超过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
4 超过设计含沙量的沙峰持续时间较长,或因水源断流、脱流等需设调置蓄水池或预处理的给水工程;
5 在一级或二级沉淀(澄清)处理前还需设置沉沙预沉池的给水工程;
6 无备用水源的给水系统。
5.3.2 采用二级或三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的第一级预沉构筑物,应具有较大的泥沙浓缩容积和可靠的排泥设施。可采用辐流沉淀池,平流沉淀池或斜管(板)沉淀池,必要时在第一级沉淀(澄清)构筑物前亦可加设沉沙预沉池。
5.3.3 二级或三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的第一级预沉构筑物,应设置投加絮凝剂的设施;可根据原水水质条件采用下列运行方式:
1 对辐流沉淀池、平流沉淀池、斜管(板)沉淀池等,可采用混凝沉淀方式运行,或在沙峰期间进行混凝沉淀,其他时间进行自然沉淀;
2 浑水调蓄水池兼预沉池、条渠预沉池、沉沙预沉池等,可采用自然沉淀的方式运行;
3 沉淀(澄清)构筑物的排泥,应根据进水含沙量和泥沙浓缩规律以及积泥量等因素确定,可采用连续排泥或间歇排泥。
5.3.4 设有浑水调蓄水池的高浊度水处理工艺,可根据具体条件和要求在调蓄水池前增设沉沙池。
5.3.5 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处理系统,可不设置调蓄水池;当原水浊度大于5000NTU时,其第一级预沉构筑物可采用混凝沉淀的沉沙预沉池。
5.3.1 关于高浊度水处理采用二级或三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适用条件的规定。
当采用一级沉淀工艺无法达到滤池进水水质要求时,应采用二级或三级沉淀处理流程。补充说明如下:
1 二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一般指“预沉池(或浑水调蓄水池)+混凝沉淀(澄清)池”流程。而三级处理流程是指在上述二级的前面再增加自然或混凝沉淀构筑物的流程。
2 条文第2款中使用“设计含沙量”和“设计浊度”而未使用“最高含沙量”和“最大浊度”,是考虑最高含沙量短期超过40kg/m³或最大浊度短期超过3000NTU时,也可采用避峰措施解决,不一定要采用二级或三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
3 近年来对生活用水处理中投加聚丙烯酰胺的毒理问题引起重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已作了限值规定,如生活饮用水处理中用一级沉淀(澄清)工艺可能导致丙烯酰胺超限时,应采用二级或三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
4 据调研资料分析,当原水含沙量低于80kg/m³时,采用强化常规工艺的二级或三级混凝沉淀处理流程,其出水水质可完全满足滤池进水水质的要求。
5.3.2 关于第一级预沉构筑物设计原则的规定。
本条文规定的内容是高浊度水处理的特殊性决定的。高浊度水处理两大技术难点:一是泥水分离和泥沙浓缩问题;二是排泥问题。据此,要求第一级沉淀构筑物应有较大的积泥容积和较长的停留时间,并要求排泥通畅可靠。
常用的一级沉淀构筑物,如:辐流式沉淀池、平流式沉淀池、调蓄水池兼预沉池、预沉条渠等多用于水量较大的工程。中小型工程多采用平流加斜管沉淀池、机械搅拌澄清池、水旋澄清池或其他改进型的沉淀(澄清)构筑物,都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5.3.3 关于第一级预沉构筑物运行方式的规定。
本条提出的运行方式是建议性质的,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含沙量、稳定泥沙含量、泥沙自絮凝性能、预沉池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等多种因素,并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选用。但无论采用哪种运行方式均应在设计中考虑投加混凝剂的措施。
5.3.4 关于浑水调蓄水池之前可设置沉沙池的规定。
黄河高浊度水处理在有条件时,应设浑水调蓄水池兼预沉池。为减轻调蓄水池的负担,可在前面增设一级沉沙池,也可利用河滩或岸边条件设置自然沉淀预沉池,形成三级沉淀处理流程。如郑州二水厂、濮阳给水厂、包头画匠营子引黄给水,呼和浩特引黄给水等工程,均采用了上述三级沉淀处理流程。
5.3.5 关于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可不设调蓄水池的规定。
长江上游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浊度逐年增高,造成水处理困难,甚至不能正常运行。据调查,当长江高浊度水原水浊度超过(5000~6000)NTU时,需将前面的自然沉淀(沉沙)池改为混凝沉淀的沉沙池,并将平流式沉淀池改建为平流加斜管沉淀池。如:成都二水厂、成都六水厂、宜宾水厂、重庆三水厂、北碚水厂等均采用了上述处理流程,处理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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