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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高浊度水给水工程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工艺和设计参数,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以高浊度水为水源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水工程设计。
1.0.3 本规范中的高浊度水处理工艺,指通过预处理和一、二级(或多级)沉淀(澄清),将高浊度原水处理至满足滤池进水水质要求的净水工艺。水的过滤、消毒、深度处理等后续工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高浊度水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为目标,正确处理好技术和经济,系统和局部,工艺全流程和单体构筑物各环节的关系,使全系统安全经济地运行,并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5 高浊度水给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高浊度水分布较广,其中泥沙组成各异,表现在沉降特征上也有较大区别。关于高浊度水的统一定义,过去研究甚少。
根据目前的研究进展,我国的高浊度水在沉降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泥沙的分选、干扰和约制沉降。黄河高浊度水在沉降过程中具有清晰的浑液面,含沙量一般大于10kg/m³;而长江上游高浊度水在沉降过程中没有清晰的浑液面,浊度一般为(3000~5000)NTU。虽然黄河高浊度水的含沙量10kg/m³时产生的浊度与长江高浊度水的浊度(3000~5000)NTU基本相当,是两者之间的一个结合点,但在是否出现浑液面方面尚有区别。
黄河流域的高浊度水表现为界面沉降,而长江中上游地区的高浊度水表现为非界面沉降;在工程做法方面,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尚无法完全统一。
因此在本规范中采用了求同存异的做法,分别以界面沉降高浊度水和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进行定义,在总体统一的前提下,有区别的问题分别说明。为减少文字重复,条文中需要加以区别的条款,分别冠有“界面沉降高浊度水”或“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的定语。
1.0.3 界定了本规范中的高浊度水处理工艺以满足滤池进水水质为目标。水的过滤和深度处理等后续工艺与普通水处理相同,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本规范不再赘述。
1.0.4 本条提出了高浊度水给水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应以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为目标,强调用系统工程的理念处理好技术和经济、系统和局部、工艺全流程和单体构筑物各环节的关系,发挥系统综合效益。本条是基于我国给水技术的不断发展,已从过去只重视单体水处理构筑物净化效率的改进,发展到重视整个给水系统集成化综合效益的提高,这同时也是强化抗御风险能力的需要。
1.0.5 本条强调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中已经规定的内容,除非需要强调,本规范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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