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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家居控制器
11.8.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可选配家居控制器。
11.8.2 家居控制器宜将家居报警、家用电器监控、能耗计量、访客对讲等集中管理。
11.8.3 家居控制器的使用功能宜根据居民需求、投资、管理等因素确定。
11.8.4 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11.8.5 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2、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8.6 当采用家居控制器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时,两者之间的通信协议应兼容。
11.8.7 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1.8.2 家用电器的监控包括:照明灯、窗帘、遮阳装置、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等的监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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