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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


10.6.1 对于建造在天然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当地下水位降低幅度超出设计条件时,应评价地下水位降低引起的附加沉降对既有建筑的影响,当附加沉降值超过允许值时应对既有建筑地基采取加固处理措施;当地下水位升高幅度超出设计条件时,应对既有建筑采取增加荷载、增设抗浮桩等加固处理措施。
10.6.2 对于采用桩基或刚性桩复合地基的既有建筑物,应计算因地下水位降低引起既有建筑基础产生的附加沉降。
10.6.3 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及回填土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事故的预防与补救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应分析地下水位升高产生的湿陷对既有建筑地基变形的影响。当既有建筑地基湿陷沉降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对既有建筑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2 对于建造在膨胀土或冻胀土上的既有建筑,应分析地下水位升高产生的膨胀或冻胀对既有建筑基础的影响,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时可按本规范第10.2.4条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3 对建造在回填土上的既有建筑,当地下水位升高,造成既有建筑的地基附加变形超过允许值时,可按照本规范第10.2.3条的规定,对既有建筑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条文说明
10.6.1 地下水位降低会增大建筑物沉降,造成道路、设备管线的开裂,因此在既有建筑周围大面积降水时,对既有建筑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地下水位的上升可能超过抗浮设防水位时,应重新进行抗浮设计验算,必要时应进行抗浮加固。
10.6.2 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桩周土的沉降,对桩产生负摩阻力,相当于增大了桩身轴力,会增大沉降。
10.6.3 对于一些特殊土,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回填土,地下水位上升都能造成地基变形,应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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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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