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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2.1 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1. 地震作用计算时,应计入支承于结构构件的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重力。
2. 对柔性连接的建筑构件,可不计入刚度;对嵌入抗侧力构件平面内的刚性建筑非结构构件,应计入其刚度影响,可采用周期调整等简化方法;一般情况下不应计入其抗震承载力,当有专门的构造措施时,尚可按有关规定计入其抗震承载力。
3. 支承非结构构件的结构构件,应将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作为附加作用对待,并满足连接件的锚固要求。
13.2.2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2. 一般情况下,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及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3. 建筑附属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0%时,宜进入整体结构模型的抗震设计,也可采用本规范附录M第M.3节的楼面谱方法计算。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13.2.3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1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计算。
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部的实际连接状态,分别采用刚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可按本规范规定的限值采用。
13.2.5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的效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本规范结构构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幕墙需计算地震作用效应与风荷载效应的组合;容器类尚应计及设备运转时的温度、工作压力等产生的作用效应。
非结构构件抗震验算时,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0。
13.2.1 本条明确了结构专业所需考虑的非结构构件的影响,包括如何在结构设计中计入相关的重力、刚度、承载力和必要的相互作用。结构构件设计时仅计入支承非结构部位的集中作用并验算连接件的锚固。
13.2.2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除了自身质量产生的惯性力外,还有支座间相对位移产生的附加作用;二者需同时组合计算。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除了本规范第5章规定的长悬臂构件外,只考虑水平方向。其基本的计算方法是对应于“地面反应谱”的“楼面谱”,即反映支承非结构构件的主体结构体系自身动力特性、非结构构件所在楼层位置和支点数量、结构和非结构阻尼特性对地面地震运动的放大作用;当非结构构件的质量较大时或非结构体系的自振特性与主结构体系的某一振型的振动特性相近时,非结构体系还将与主结构体系的地震反应产生相互影响。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简化方法,即等效侧力法计算;同时计入支座间相对位移产生的附加内力。对刚性连接于楼盖上的设备,当与楼层并为一个质点参与整个结构的计算分析时,也不必另外用楼面谱进行其地震作用计算。
要求进行楼面谱计算的非结构构件,主要是建筑附属设备,如巨大的高位水箱、出屋面的大型塔架等。采用第二代楼面谱计算可反映非结构构件对所在建筑结构的反作用,不仅导致结构本身地震反应的变化,固定在其上的非结构的地震反应也明显不同。
计算楼面谱的基本方法是随机振动法和时程分析法,当非结构构件的材料与结构体系相同时,可直接利用一般的时程分析软件得到;当非结构构件的质量较大,或材料阻尼特性明显不同,或在不同楼层上有支点,需采用第二代楼面谱的方法进行验算。此时,可考虑非结构与主体结构的相互作用,包括“吸振效应”,计算结果更加可靠。采用时程分析法和随机振动法计算楼面谱需有专门的计算软件。
13.2.3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计算,最早见于ACT-3,采用了静力法。
等效侧力法在第一代楼面谱(以建筑的楼面运动作为地震输入,将非结构构件作为单自由度系统,将其最大反应的均值作为楼面谱,不考虑非结构构件对楼层的反作用)基础上做了简化。各国抗震规范的非结构构件的等效侧力法,一般由设计加速度、功能(或重要)系数、构件类别系数、位置系数、动力放大系数和构件重力六个因素所决定。
设计加速度一般取相当于设防烈度的地面运动加速度;与本规范各章协调,这里仍取多遇地震对应的加速度。
部分非结构构件的功能系数和类别系数参见本规范附录M第M.2节。
位置系数,一般沿高度为线性分布,顶点的取值,UBC97为4.0,欧洲规范为2.0,日本取3.3。根据强震观测记录的分析,对多层和一般的高层建筑,顶部的加速度约为底层的二倍;当结构有明显的扭转效应或高宽比较大时,房屋顶部和底部的加速度比例大于2.0。因此,凡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结构,此比值应依据时程分析法相应调整。
状态系数,取决于非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UBC97在不同场地条件下,以周期1s时的动力放大系数为基础再乘以2.5和1.0两档,欧洲规范要求计算非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Ta,取值为3/[1+(1-Ta/T1)2],日本取1.0、1.5和2.0三档。本规范不要求计算体系的周期,简化为两种极端情况,1.0适用于非结构的体系自振周期不大于0.06s等体系刚度较大的情况,其余按Ta接近于T1的情况取值。当计算非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时,则可按2/[1+(1-Ta/T1)2]采用。
由此得到的地震作用系数(取位置、状态和构件类别三个系数的乘积)的取值范围,与主体结构体系相比,UBC97按场地不同为(0.7~4.0)倍[若以硬土条件下结构周期1.0s为1.0,则为(0.5~5.6)倍],欧洲规范为0.75~6.0倍[若以硬土条件下结构周期1.0s为1.0,则为(1.2~10)倍]。我国一般为(0.6~4.8)倍[若以Tg=0.4s、结构周期1.0s为1.0,则为(1.3~11)倍)。
13.2.4 非结构构件支座间相对位移的取值,凡需验算层间位移者,除有关标准的规定外,一般按本规范规定的位移限值采用。
对建筑非结构构件,其变形能力相差较大。砌体材料构成的非结构构件,由于变形能力较差而限制在要求高的场所使用,国外的规范也只有构造要求而不要求进行抗震计算;金属幕墙和高级装修材料具有较大的变形能力,国外通常由生产厂家按主体结构设计的变形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而不是由材料决定结构的变形要求;对玻璃幕墙,《建筑幕墙》标准中已规定其平面内变形分为五个等级,最大1/100,最小1/400。
对设备支架,支座间相对位移的取值与使用要求有直接联系。例如,要求在设防烈度地震下保持使用功能(如管道不破碎等),取设防烈度下的变形,即功能系数可取2~3,相应的变形限值取多遇地震的(3~4)倍;要求在罕遇地震下不造成次生灾害,则取罕遇地震下的变形限值。
13.2.5 本条规定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和承载力验算的原则。强调不得将摩擦力作为抗震设计的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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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修订说明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主要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3.2 地震影响
- 3.3 场地和地基
-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 3.5 结构体系
- 3.6 结构分析
- 3.7 非结构构件
-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 4.1 场地
-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 4.4 桩基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 5.4 截面抗震验算
- 5.5 抗震变形验算
-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规定
- 6.2 计算要点
-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 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 7.1 一般规定
- 7.2 计算要点
-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 8.1 一般规定
- 8.2 计算要点
- 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9 单层工业厂房
-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9.2 单层钢结构厂房
- 9.3 单层砖柱厂房
- 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 10.1 单层空旷房屋
- 10.2 大跨屋盖建筑
-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生土房屋
- 11.3 木结构房屋
- 11.4 石结构房屋
-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 13 非结构构件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基本计算要求
- 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4 地下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2 计算要点
- 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D 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 D.1 一般框架梁柱节点
- D.2 扁梁框架的梁柱节点
- D.3 圆柱框架的梁柱节点
- 附录E 转换层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
- E.1 矩形平面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楼板设计要求
- E.2 筒体结构转换层抗震设计要求
-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F.1 一般
- F.2 计算要点
- F.3 抗震构造措施
- 附录G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房屋抗震设计要求
- G.1 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
- G.2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
- 附录H 多层工业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 H.1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厂房
- H.2 多层钢结构厂房
- 附录J 单层厂房横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应调整
- J.1 基本自振周期的调整
- J.2 排架柱地震剪力和弯矩的调整系数
- 附录K 单层厂房纵向抗震验算
- K.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K.2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地震作用效应及验算
- K.3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柱间支撑端节点预埋件的截面抗震验算
- K.4 单层砖柱厂房纵向抗震计算的修正刚度法
- 附录L 隔震设计简化计算和砌体结构隔震措施
- L.1 隔震设计的简化计算
-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 附录M 实现抗震性能设计目标的参考方法
- M.1 结构构件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2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支座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 M.3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计算的楼面谱方法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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