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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站场供、排水及消防
6.8.1 站场水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应根据站场规模、用水要求、水源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宜就近选择。
2 生产、生活及消防用水宜采用同一水源。当油罐区、液化石油气罐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分散布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分别设置水源。
3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生产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标准,应满足生产和消防工艺要求。
6.8.2 站场及油码头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油污水应与生活污水和雨水分流排放;
2 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3 含油污水应进行处理,宜采用小型装置化处理设备,处理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4 雨水宜采用地面有组织排水的方式排放;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在堤内宜设置截油装置,在堤外应设置截流装置。
6.8.3 站场及油码头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油、成品油储罐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规定;
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3 装卸原油、成品油码头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的相关规定;
4 站场及油码头的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相关规定。
6.8.1 输油管道工程站场的生产、生活用水量一般较少,设有储罐的首、末站和分输站,虽然一次消防用水量较多,但补充水量并不大。所以,如能利用就近城镇给水管网或工业企业给水管网供水,较为经济合理;或者就地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也是可行的;当采用江、河、湖、海等地表水作水源时,要根据用水要求、水质条件、水量的可靠性、投资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建在偏远、缺水地区的中间站(一般无人或少人职守,也无储油设施),水源工程可以简化,确有困难时,可不设水源。
在选站阶段,不论采用地表水、地下水、城镇自来水还是工业企业供水,均应以当地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6.8.2 本条文对不同性质的污水排放,分别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输油站场,每班在岗人员很少(一般3人~8人),生活污水量很有限,应尽可能就近排入城镇现有污水系统,一般经化粪池消化处理后即可排放;在边远、偏僻或在建站初期,城镇污水系统不完善的地区,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就近排至适当地点;单独直接排放的生活污水,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后,合理确定排放方案,必要时可选用埋地式一体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当地环保部门的特殊规定后排放。
含油污水系指含油量超过10mg/L的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当地环保部门的特殊规定后方可排放。一般输油站场的含油污水量较少,且不连续,故采用小型成套处理设备即可满足要求。油码头的油轮压舱水,一次排放量较大,但排放周期较长,可适当设置调节装置。为节省占地,经济实用,具体处理方案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输油站场靠近油田、炼厂时,含油污水应尽可能排入油田或炼厂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油罐区内的雨水,一般不做集中处理。为防止油品污染,根本措施是加强管理,防止油品跑、冒、滴、漏。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具体要求,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其是否需要处理。
6.8.3 本条文对输油管道工程站场、油码头及液化石油气站场的消防设计提出了相应要求。
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已经合并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本次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原国家标准《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已经更名为《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本次已予以更新。
原码头部分的消防设计要求遵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但2009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已经不再包含码头部分的消防设计内容,故此次修订时将该规范取消。
在设计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站场规模、库容及单罐容量大小、地理位置、协作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工艺流程、自动化水平及设备选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方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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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焊接与检验
- 9.2 试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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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E 幂律流体管段沿程摩阻计算
- 附录F 液化石油气(LPG)管道强度设计系数
- 附录G 两个壁厚不等管端的对焊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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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2 内径不等的两根钢管的对焊接头
- G.3 外径不等的两根钢管的对焊接头
- G.4 内径及外径均不等的两根钢管的对焊接头
- 附录H 挠性系数和应力增强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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